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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和解交涉中外国人面临的难题|与保险的关系及在在留手续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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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件和解交涉中外国人面临的难题|与保险的关系及在在留手续中的运用

交通案件和解交涉中外国人面临的难题|与保险的关系及在在留手续中的运用

2026/08/28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说交给他们处理就行,可警察和检察官却追问你向被害人道歉的情况;对方的联系方式又不告诉你,不知该做什么,时间就这样一天天过去。来自外国人当事人的这类咨询非常多。

交通案件中的和解,既是对被害人赔偿的民事问题,也直接影响刑事处分的判断和之后的在留手续。本文说明和解的意义、为什么仅靠保险公司还不够,以及外国人当事人容易遇到的困难与应对方法。

交通案件为什么特别看重和解

因为在决定处分时,损害是否得到填补以及被害人的意思会被重点考量。检察官决定起诉还是不起诉、法院量刑时,损害程度、有无赔偿、被害人的处罚感情都是重要情节。人身事故中,治疗费与误工损失已获填补、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的案件,与毫无应对的案件,评价截然不同。

对外国人来说,还有另一层意义:和解成立与诚实应对的记录,会成为日后申请在留期间更新或请求在留特别许可时,说明品行与悔改状况的具体材料。它不只服务于刑事程序,也是守住在留资格的工具。

有任意保险,和解交给保险公司就够了吗

民事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交涉,但仅此并不够。保险公司谈的是治疗费、误工损失、慰谢料等赔偿金额,通常并不包括代为转达加害人本人的道歉之意,也不包括争取被害人表示不希望追究刑责。

在刑事处分层面真正起作用的,是本人道歉、被害人予以接受并表示宽宥这一事实。因此,除保险公司的赔偿手续之外,还需要由本人或辩护人转达歉意,并争取制作载有宽宥表述的书面。即便保险可以全额支付,忽略这一环节,也可能被评价为对被害人毫无应对。

外国人在和解中常遇到哪些难题

不只是语言问题。实务上常见以下困难:

  • 被害人对外国籍加害人心存不安,拒绝直接联系
  • 道歉的表达方式与本国不同,诚意难以传达
  • 因人身被拘束,本人无法采取任何行动
  • 手头没有整笔资金,本国家属汇款需要时间
  • 看不懂和解书的日文含义,误签下不利条款
  • 在留期限临近,可用于交涉的时间十分有限

这些困难,通过辩护人作为对接窗口、借助翻译按部就班推进,多半可以化解。本人试图直接接触被害人,反而会恶化关系,还可能被怀疑毁灭证据,务必避免。

不知道被害人的联系方式怎么办

通常由辩护人通过检察官转达意向。侦查机关不会把被害人的姓名与联系方式告知加害人本人,但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可能告知辩护人,有时还会附加仅限辩护人知悉、不得转告本人的条件。

被害人也可能拒绝联系。即便如此,把通过辩护人转达歉意与赔偿意愿这一事实留在记录中,仍有意义。在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里,曾作出诚实提议这一点,也可能在处分判断中被予以考量。

和解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不仅是金额与支付方式,还要设置防止日后纠纷的条款。一般应载明赔偿金额与支付时间、方式,与保险已支付部分的关系,清算条款,以及被害人对刑事处分的意思即宽宥表述。若同时涉及财物损失与人身损害,还应明确各自范围。

特别提醒:不要让保险支付的金额与本人另行支付的和解金之间的关系含糊不清。未理清就签字,可能造成重复支付,或日后就保险金归属产生争执。和解书的内容,务必先用母语得到说明、理解之后再签名。

和解金一般是多少

无法给出统一行情。金额取决于伤情轻重、治疗期间、有无后遗障害、误工损失、财物受损程度、被害人的感受,以及任意保险可填补的范围。同一罪名,不同案件相差一个数量级并不罕见。

实务上的顺序是:先掌握保险可填补的损害额,再研究保险无法填补的部分,以及本人出于道歉之意应支付的部分。急于提出金额而跳过对实际损害的确认,日后很可能被追加索赔。

没能达成和解,还能做什么

仍有可为。被害人不接受和解时,可考虑以下做法:

  • 以书面记录赔偿提议及其被拒绝的经过
  • 将赔偿金向法务局办理提存
  • 进行赎罪捐款并提交受领证明
  • 撰写悔过书,提出防止再犯的具体计划
  • 采取不再驾驶、处分车辆、交回驾照等具体措施

这些并不能替代和解,但可以成为客观说明自己为弥补损害做了什么的材料。与什么都没做的案件相比,差别绝不算小。

和解材料在在留手续中怎么用

可在在留期间更新或在留特别许可的场合,作为说明品行与悔改的材料提交。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0条第5项规定了应予考量的事情,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品行、入国与在留的经过等,进行综合判断。相关准则于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起施行。

和解书、赔偿记录、赎罪捐款受领证明、单位的呈报书、家属的陈述书等材料,不应只为刑事程序而准备。建议从一开始就按日后在留手续可用的方式整理并保存。本所配备中文翻译,可从刑事程序阶段起,就如何整理这些面向在留影响的材料提供咨询。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交通案件的和解,并非谈妥金额就算完成,而是如何传达歉意、如何把被害人的意思固定为记录,以及如何把它同时用于刑事处分与在留手续的一整套工作。即使投保了任意保险,刑事层面仍有保险覆盖不到的部分。不去直接接触被害人,而是通过辩护人与翻译按步骤推进,往往才是最稳妥的路径。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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