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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外国人被强制遣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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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外国人被强制遣返的情形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外国人被强制遣返的情形

2026/08/28

饮酒之后造成人身事故、以极高速度行驶导致事故、闯红灯撞人。这些情形有可能不按过失驾驶致死伤,而按危险驾驶致死伤论处。二者不仅刑罚轻重迥异,对外国籍当事人来说,连判断是否强制遣返所依据的框架都会随之改变。

本文依次说明:危险驾驶致死伤是怎样一种犯罪、与过失驾驶致死伤有何区别,以及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退去强制事由是如何介入的。

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是怎样一种犯罪?

它规定在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中,适用于以高度危险的驾驶行为致人死伤的情形。它针对的不是单纯疏忽造成的事故,而是把明知危险仍如此驾驶这件事本身作为从重评价的对象。

该法第2条是基本规定,第6条第1项则是对无证情形下实施该行为的加重规定。如后所述,这两条在入管法上也受到特别对待。

与过失驾驶致死伤有什么不同?

过失驾驶致死伤,是指怠于履行驾驶上必要的注意而致人死伤,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者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没有看清前方、疏于确认之类的事故,属于这一类。

危险驾驶致死伤则着眼于有意识地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法定刑相差极大。同一起事故,以哪一个罪名立案,前景截然不同。因此,在侦查初期就弄清事故样态被如何评价,至关重要。

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

典型的问题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 因酒精或者药物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下行驶
  • 以该道路状况下难以控制的高速行驶
  • 不具备控制车辆行进的技能却驾驶
  • 以妨害其他车辆通行为目的,异常逼近等
  • 刻意无视红灯,并以可能造成重大危险的速度行驶

争议最多的是关于酒精影响的评价。它并不单凭呼气数值决定,而要结合事故前的行驶状况、目击者证言、车载影像、事故后的言行等综合判断是否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这里往往是辩护的着力点。

刑罚有多重?

致人受伤的,处15年以下拘禁刑;致人死亡的,处1年以上有期拘禁刑。法律未设罚金刑,因此一旦有罪,判处的就是拘禁刑。

能否争取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取决于被害后果、和解是否达成、驾驶样态的恶劣程度等。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判实刑;即便仅致人受伤,后果严重的,实刑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是什么样的规定?

入管法第24条列举退去强制事由,其中第4号之2针对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的人,规定因特定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均属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

该号所涵盖的犯罪,除刑法上的特定罪名外,还包括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与第6条第1项之罪,也就是危险驾驶致死伤及其无证加重类型。交通类案件中会触及该条的,基本就是这一类。

另一方面,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永住者这些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并非第4号之2的对象。同样的案件,因在留资格种类不同,适用的条文也不同。请首先确认自己的在留资格属于哪一类。

与第24条第4号リ有何区别?

第24条第4号リ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为退去强制事由,并以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部分缓期执行的,只要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排除。也就是说,刑期长短与有无缓刑构成明确标准。

而第4号之2是先限定适用的在留资格与罪名范围,再以被判处刑罚为要件,条文上并未像第4号リ那样设置刑期门槛。因此,视判决内容,有时即便不落入第4号リ,仍需就第4号之2作出评估。具体是否适用,取决于判决内容与在留资格,判决作出后务必确认。

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还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即便被认定存在退去强制事由,仍有可能依入管法第50条获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条第5项以法律形式明示了应予考量的事项,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法律地位、被强制遣返的事由,以及人道上的照顾必要性等。

但依同条第1项但书,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实刑的,须满足更为严格的要件。在危险驾驶致死的案件中,这一点是很高的门槛。此时应当围绕在日本的实际生活状况、需要抚养的家人、对被害人赔偿的履行情况、以及改过自新的具体安排,备齐材料加以主张。

另外,一旦实际被强制遣返,原则上5年内不得入境日本(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ハ);此前已有被强制遣返记录的,则为10年(同号ニ)。

被怀疑构成危险驾驶时,辩护上能做什么?

第一,检讨罪名认定本身有无争取空间。是否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是否属于难以控制的高速、能否说是刻意无视红灯,这些要件都含有评价成分,值得围绕车载影像、行驶记录、目击者陈述与现场状况细致推敲。最终按过失驾驶致死伤还是危险驾驶致死伤处理,结论天差地别。

第二,对被害人的赔偿与和解。能否获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直接决定在留的走向。请确认保险的赔付范围,连同不足部分的筹措,尽早把赔偿路径铺好。

第三,着眼判决之后的准备。刑事程序的记录,日后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就是材料。家庭状况、工作能否延续的证明,也应当从刑事阶段就有意识地收集。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同时统筹刑事与入管两条线尤为重要。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开始,到与检察官交涉、法庭审理,直至其后的入管手续,全部流程均由本人直接办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从而准确掌握在讯问中说了什么、在入管被问了什么。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以一站式方式对应。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领成立,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长期以来「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必要」的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依个案情况另行估算。请先从整理目前的状况开始,我们与您一起面对。

结语

危险驾驶致死伤是交通类案件中最重的类型,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还多出入管法第24条第4号之2这一独立框架,与其他交通案件差别很大。罪名认定能否争取、能否取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其后能否申请在留特别许可,需要判断的关口一道接着一道。因此,从事故发生后尽早开始,就应当同时着眼刑事与入管两方面来应对。由家属出面咨询同样可以,请尽早联络。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情况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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