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取保候审与日本的保释有何不同|日本起诉前没有保释这一结构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的保释只有在被起诉之后才有可能。起诉前的羁押阶段并不存在保释制度。这一点使中日两地的实务感受产生巨大差异。
- 起诉前解除人身拘束的途径包括:对羁押申请提出意见、在羁押讯问中陈述主张、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请求撤销羁押,以及因暂缓处分或不起诉而获释。
- 中国的取保候审,一般被理解为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解除人身拘束的机制,并可在侦查阶段适用。但其要件与运作属于中国一侧的制度,日本一侧无法断言,请向中国律师确认。
- 外国籍当事人容易被认定存在较高逃亡之虞,需要就护照的处理、身份担保人、限制住居的设定等作出具体安排。
- 即便在刑事程序中获释,入管手续仍会另行推进,必须兼顾两条线来设计方案。
有过本国刑事案件经历的家属,有时会问:保证金要准备多少。以日本制度为前提,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起诉之前,本来就不存在保释这一程序。
在不了解制度差异的情况下让时间流逝,本可争取不起诉的案件也会失去机会。关于中国一侧的制度,本文不作超出日本一侧可确认范围的断言。
日本人身拘束的时间轴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自收到之时起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口。
一旦作出羁押决定,原则上为10日;若认定存在不得已事由而延长,最多再加10日,合计最长20日。在这段期间结束之前,检察官会判断起诉还是不起诉。在这二十余天里,无法使用保释制度。
起诉前解除人身拘束的手段
- 羁押申请前的活动。向检察官提出意见,说明没有羁押的必要。
- 羁押讯问中的陈述。这是与法官直接面对的少数机会,需事先与辩护人商定内容。
- 对羁押决定提出准抗告。针对住所不定或存在逃亡之虞的判断,逐项累积具体反证。
- 而最根本的,是因不起诉处分或暂缓处分而获释,通过终结案件实现释放。
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住所与就业状况、家人所在,都会影响是否存在逃亡之虞的判断。
起诉后保释中会成为问题的事项
- 护照的处理。由辩护人保管、向法院提交等,具体呈现使出境在事实上变得困难的措施。
- 身份担保人。以居住在日本国内、能够日常监督者为宜,还需要提供显示该人生活状况的材料。
- 限制住居的设定。确保实际可以居住并且能够确实取得联络的住所。
- 保证金的准备。从中国汇款时手续可能耗时较长,应当在保释前景明朗之前就着手准备。
如何理解与中国取保候审的对比
中国的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之一,一般被理解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解除人身拘束的机制,并可在侦查阶段适用。在这一点上,与只有起诉之后才可能保释的日本制度,框架并不相同。
但其要件、作出判断的主体以及实际运作,属于中国一侧制度范畴,日本一侧无法断言,且因案而异。关于本国的手续,请向中国律师确认。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即便在刑事程序中获释,入管手续仍会另行推进。若已失去在留资格,刑事案件结束后可能被入管收容。入管程序中有收容令书收容、仮放免申请、监理措置等框架,与刑事保释分属不同体系。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与第4项リ分属不同框架。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与之并行的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人身拘束一旦拖长,在留期限可能在被拘束期间届满,这本身就是独立风险。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日本,人身的解放与案件的终结,最终汇聚于不起诉处分这一点。若为不起诉,当场即可解除拘束,也不会站在以有罪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入口。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对在留资格也谈不上解救。
通过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件的判断与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达成和解;提交梳理证据结构薄弱之处的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与生活承接条件。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一心想早点出来,结果承认了与事实不符的内容,这类例子并不少见。承认了就能早点出来这种说法,在日本制度上未必成立。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行动,左右人身自由的走向。家属身在中国大陆时,也可以远程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翻译的质量。在说明保释与取保候审这类貌似相同实则不同的制度时,译词的选择就会改变理解。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立足制度差异,以不产生误解的方式传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20多岁女性,本所主张其受到指挥者的欺骗与胁迫性处境且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这是起诉前的主张举证决定结果的案件。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持续累积,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再逮捕接连发生时人身拘束会拉长,此时不动摇方针尤为重要。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随同会见。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手续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以本国制度为前提的期待,在日本的程序中未必行得通。若察觉这一落差太晚,就会白白流逝无法挽回的时间。在日本,从逮捕到起诉的三周左右就是决胜期。在谈保证金之前,请先理解这条时间轴。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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