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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事记录会传到日本入管吗|从日本一侧可以确认的范围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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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刑事记录会传到日本入管吗|从日本一侧可以确认的范围来梳理

中国的刑事记录会传到日本入管吗|从日本一侧可以确认的范围来梳理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的在留资格申请表与签证申请表设有犯罪经历栏。入管得知本国记录的途径,首先是本人申报。
  • 就日本一侧可以确认的公开信息范围而言,无法确认存在日本入管常时接入中国刑事记录管理系统这样的机制。对断言式的信息需要保持警惕。
  • 但是,认为不申报就无从知晓,是危险的。被要求提交的本国证明书、护照与出入境记录、日本国内侦查所得材料等,可能暴露的途径不止一条。
  • 一旦被评价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就会打开撤销在留资格与退去强制这另一个入口。
  • 中国一侧制度与运作的细节,日本一侧无法断言。本国的手续请向中国律师确认。

想去日本工作,想和家人一起生活,想去留学。抱有这些打算的人常常问:在本国受过处罚,会不会影响日本的审查。反过来,已经在日本的人也会来咨询:很久以前的事,现在会不会成为问题。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个层面:作为事实,信息可能通过什么途径传递;以及一旦传递过去,在日本入管法上会受到怎样的评价。关于前者,本文只在日本一侧可以确认的范围内叙述。

信息可能到达入管的途径

  • 本人申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申请、归化申请等,都会要求填写奖惩或犯罪经历。
  • 被要求提交的证明书。视手续种类不同,可能被要求提交本国官方机关出具的证明书。
  • 护照与出入境记录。护照的签发与更新情况、出入境履历,可能显现出与陈述之间的矛盾。
  • 日本国内侦查所得的材料。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本国的情况可能在此过程中被查明。
  • 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框架。日本与中国之间存在刑事协助方面的条约。但它需经个案请求与承诺才会启动,性质上不同于日常的自动查询。

另一方面,所谓日本入管可以随时调阅中国刑事记录的说法,无法从日本一侧的公开信息中得到确认。网络上流传着不少断言式的信息,请避免基于没有依据的前提决定自己的行动。

只要不传过去就没事,这种想法的危险

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误,是觉得对方查不到而省略申报。第一,日后被查明的可能性是现实存在的。第二,未申报本身会产生独立的不利益。一旦被评价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就可能成为撤销在留资格的对象,并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比起处罚经历本身,隐瞒这一评价在其后的裁量判断中分量更重。

正确的做法,是如实申报,并附上说明经过与现状的材料。

假设信息已经传到,日本入管法如何评价

即便违反的是外国法令,在日本入管法上也可能产生效果。其中最重的是毒品相关。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的上陆拒否事由,不问违反的是日本法令还是外国法令,刑罚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构成,而且没有年限规定。它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解,进入日本的途径实际上只剩下请求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上陆特别许可。此外,关于在外国被判处一定轻重刑罚的情形,也设有上陆拒否事由。

另外,中国法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分,如何对应日本入管法上被判处刑罚这一要件,属于依据提交材料作出的个别判断,因案而异,日本一侧无法一概而论。关于本国手续的性质,需要先向中国律师或本国机关确认,再整理成能够用日语准确说明的形式。

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时的流程

在日本被限制人身自由时,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左右其后的走向。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在这一阶段,讯问中可能被问及本国的经历。关于过往经历的说明,也应当与辩护人整理之后再行陈述。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与此并行的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同时左右其后的在留与将来能否再次入境。不存在有罪判决这一既定评价,意味着申请时需要解释的事项减少。即便是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对在留资格也谈不上解救。

通过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件的判断与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达成和解;依据证据梳理争点并提交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人与生活承接条件。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就本国经历与家庭关系随口陈述,会以笔录形式留存,并影响入管手续。陈述范围请与辩护人商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确定方针,是分水岭。

第三,翻译的质量。把本国处罚的名称与程序性质译成日语,不是简单的词语替换。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侦查场合服务,而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立足制度差异,以不产生误解的方式传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 就境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侵害,本所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
  • 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20多岁女性,本所主张其受到指挥者的欺骗与胁迫性处境且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申请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靠猜测信息会不会传过去来决定行动,是最危险的选择。把制度上能说的与不能说的分开,对不能确定的部分加以保留,用申报与说明的质量去争取结果,这是实务上最稳妥的路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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