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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罚消灭制度对入管审查有用吗|前科真的会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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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刑罚消灭制度对入管审查有用吗|前科真的会消失吗

日本的刑罚消灭制度对入管审查有用吗|前科真的会消失吗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刑法第34条之2规定,经过一定期间未再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时,刑罚宣告即丧失效力。缓刑期间届满时,刑罚宣告同样丧失效力。
  • 所谓丧失效力,指以该刑罚宣告为前提的法律效果面向将来不再发生,并不等于曾被判有罪这一过去事实变得不存在。
  • 入管法上的退去强制事由与上陆拒否事由,着眼的是被判处刑罚或受到有罪判决这一过去事实。刑罚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入管法上的构成性消失,结论因案而异。
  • 毒品类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没有年限规定,与时间流逝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 自行判断刑罚已经消灭而在申请表上省略记载,会带来另一种风险。

那已经是很多年前的事了,当时的判决是缓刑,缓刑期早就结束了。在咨询现场,这样说明的人并不少。日本刑法确实存在使刑罚宣告丧失效力的机制,中文有时把它译成前科消失,于是很多人认为对在留资格也不会有影响。

但是,刑法上的效果与入管法上的处理,无法用同一个词来概括。搞混这一点,会在申请时招致意想不到的结果。

刑法第34条之2规定了什么

刑法第34条之2规定,服完拘禁刑以上刑罚或获得刑罚执行免除之人,在未被判处罚金以上刑罚的状态下经过10年时,刑罚宣告丧失效力。对于罚金以下的刑罚,则自执行完毕或获得执行免除之时起算5年。关于缓刑,另有规定:缓刑期间届满时,刑罚宣告丧失效力。

这里所说的丧失效力,指以该刑罚宣告为前提的法律效果,面向将来不再发生作用。这是法律效果的消灭,而不是抹去曾有该项裁判这一事实。

与入管法的关系应当如何理解

阅读入管法的规定可以发现,退去强制事由与上陆拒否事由多半采用着眼过去事实的写法,

一旦发生刑法上的刑罚消灭,入管法上的构成性是否也当然随之消失。实务上一般理解为并非如此,结论因案而异。至少,以刑罚既已消灭、入管审查也就不成问题为前提行动,是危险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毒品类。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的上陆拒否事由,没有以曾被退去强制为理由那种年限规定。无论违反的是日本法令还是外国法令,刑罚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构成,制度上并不预设它会随时间消失。属于这一类型而希望进入日本,只能求诸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上陆特别许可。

另一方面,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变更、永住许可、归化等判断,都包含对素行的裁量性评价。距处分过了多少年月,这段时间过着怎样的生活,纳税与社会保险履行如何,都可能被积极评价。正确的做法不是把刑罚消灭当作免罪符,而是把这段期间积累的生活实绩作为证据加以呈现。

不要弄错申报方式

签证申请、各类在留资格申请、归化申请等,都会要求填写奖惩或犯罪经历。此时若自行判断刑罚已经消灭因而无需填写,应当避免。一旦被评价为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就会打开撤销在留资格与退去强制这另一个入口。

作为源头的刑事程序流程

之所以需要考虑刑罚消灭,是因为受到了有罪判决。反过来说,如果是不起诉处分,就不会产生这个问题。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在期限届满之前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与第4项リ分属不同框架。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即使尚未走到退去强制,也存在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情况。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若为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站在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之前,刑罚消灭这一争点本身也不会产生,日后申请时需要解释的事项也少了一项。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对在留资格也谈不上解救。

通过检察官面谈传达处分预期与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达成和解;提交梳理证据结构薄弱之处的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与生活基础。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包括如何回答关于前科前历的提问在内,请与辩护人商定陈述范围后再面对讯问。凭模糊记忆陈述过去的处分,日后会与书面材料产生矛盾。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行动,左右着能否争取不起诉。

第三,翻译的质量。刑罚消灭、缓刑、前科、前历这些概念,在转换成中文时含义极易走样。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侦查场合服务,而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连制度差异一并准确传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持续累积,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能以不起诉收尾,日后在留手续中需要解释的事项就会大幅减少。
  • 就过去的逮捕报道与前科相关报道,本所曾成功实现删除。与法律上的刑罚消灭不同,事实上持续留存的记录会影响生活与求职,这正是应对该场面的实例。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申请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刑罚消失这一说法,在法律世界里只有受到严格限定的含义。过去的处分如何影响当下的在留资格,取决于条文的写法与处分的内容。请先从确认自己的处分属于哪一类型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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