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要素已被法定化|入管法第50条怎么读,何时提出申请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50条把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与考量要素写进了条文,判断框架不再完全隐藏在运作背后。
- 依第50条第2款,被收容令书收容者以及获监理措置决定者拥有申请权;依第50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即不能申请。
- 第50条第5款规定应当勘酌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对日本社会的影响,以及人道考量的必要性等。既然素行被明文列入,刑事处分的内容就直接影响审查。
- 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但毒品类的第24条第4项チ并未列入该但书。
- 依第50条第10款,不予许可时会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
家人已经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或者在等待刑事判决期间在留期限届满。在这些场合,许多人把在留特别许可当作最后的希望。但这一制度常被误解为诉诸恩情的程序。
在留特别许可,是沿着法律规定的考量要素、用材料进行说服的程序。提交什么、何时提交、以何种形式提交,都会改变结果。
谁可以申请,以及窗口何时关闭
首先要把握第50条第2款。被收容令书收容者,以及获得监理措置决定者,被承认拥有申请权。申请这一形式被明示之后,主动提出主张与材料的意义也就清晰了。
另一方面,第50条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不能提出申请。程序推进到令书签发,申请窗口本身就关闭了。必须准确掌握当事人处在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这一流程的哪一环节,在令书签发之前把主张与材料全部提出。前来咨询时窗口已经接近关闭的情况并不罕见。
如何把第50条第5款的考量要素落到材料上
- 家庭关系的核心是证明婚姻实体的材料。不仅是结婚登记文件,还要累积同居实态、共同生计、交往经过的资料。有子女时,出生相关材料、有无认知、就学状况、日常抚养实态都很重要。
- 素行方面,刑事处分的内容本身即为评价对象。是不起诉处分,是罚金,是附缓刑的判决,还是实刑。同时呈现处分之后的生活状况与防止再犯的体制。
- 生活状况方面,用在留时间长度、就业连续性、纳税与社会保险履行情况、居住稳定等客观材料,证明生活基础确实在日本。
- 人道考量方面,要用具体事实而非想象,说明一旦回国家人实际会怎样,子女的教育与医疗会发生何种变化。
刑事程序流程与在留资格的衔接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将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在此期间结束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在这段短暂时间内取得的处分,日后会在在留特别许可审查中作为素行受到评价。等刑事程序结束再考虑在留问题,顺序是反的。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与第4项リ分属不同框架。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这里请注意与第50条第1款但书的关系。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而毒品类的第24条第4项チ并未列入。构成第4项チ,与适用但书的加重要件,是两回事。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分量
既然审查正面考量素行,能把刑事处分止在何处就具有决定性。若为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站在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退去强制事由之前,素行评价也大不相同。认为只要是缓刑判决在留就安全,在某些类型中并不成立。
通过检察官面谈就事实关系与处分预期进行沟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证据梳理争点并提交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人与生活承接条件。这些都要从羁押剩余天数倒推安排。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关于沉默权,本质不在于是否一言不发,而在于与辩护人商定在什么范围内陈述什么。关于动机与经过的一句话,会在日后的入管手续中被反复引用。
越早选任辩护人,可选路径越宽。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完成会见,是分水岭。家属身在中国大陆时,也可以远程办理委托手续。
关于翻译,请理解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与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之间的差别。制作在留特别许可材料时需要细致听取家庭关系与生活史,这一差别会体现在材料的厚度上。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在刑事程序推进的同时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角色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持续累积,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再逮捕接连发生的案件人身拘束期间拉长,与在留期限的关系也会变得严峻。
- 一名女性被错误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随同会见与商谈。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申请也能无缝衔接。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不是倾诉心情的程序,而是用材料逐项充实法律所列要素的程序。而且申请窗口会随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而关闭。时间并不站在当事人一边。请先确认现在处于程序的哪个环节,在窗口关闭之前行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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