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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与有无年限|毒品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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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与有无年限|毒品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

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与有无年限|毒品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

2026/08/25

核心要点

  • 上陆拒否事由规定于入管法第5条第1款,其中既有设年限的,也有不设年限的。
  • 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毒品类)没有第9项那样的年限,属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
  • 第5条第1款第5项以罚金即足够,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同样可能符合。
  • 一旦受到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再次入境之路只剩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上陆特别许可。
  • 是被退去强制,还是依出国命令出境,会改变此后上陆拒否期间的长短。

在退去强制或出境之后,常有人问"过多少年才能再来日本"。不少人以为只要过了一定年数就能自动入境,但上陆拒否事由中,既有规定年限的,也有不规定年限的。

本文从有无年限这一视角解读入管法第5条第1款的结构。这直接关系到本人今后的前景与家人团聚的计划。

有年限的上陆拒否与没有年限的上陆拒否

入管法第5条第1款列举了不准入境的事由。阅读该条时的关键在于,各项的结构并不相同。

设有年限的典型是第9项。以曾被退去强制等为理由的上陆拒否,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应经过的期间,期间届满,作为上陆拒否事由即告消解。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比被退去强制的情形更短。

与之相对,第5条第1款第5项并未规定年限。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受刑罚所导致的上陆拒否,属于没有期限的拒绝入境,不会因年数经过而当然消解。而且其要件相当宽松,罚金即足够,并且不限于日本法令,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同样可能符合。也就是说,在海外的受罚经历,会在入境日本的场合成为问题。

此时,再次进入日本之路只剩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上陆特别许可。上陆特别许可并非申请即当然获准,而要靠积累事由去争取:家庭状况、与日本的联结、受罚后的经过等,都需要用资料加以呈现。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上陆拒否问题始于日本刑事程序的结论。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在这一阶段能否避免毒品类的有罪判决,决定了将来上陆拒否的性质。从72小时开始的活动,会影响到十年之后家人的往来。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哪一号,也会分出此后的路径。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4号ロ:非法滞留。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

另外,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以"不符合第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为要件之一,故4号チ对象无法使用。若选择留在日本,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权,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能再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也与之相关。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没有年限的上陆拒否以有罪判决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沉重效果便不会发生。而把量刑争到罚金,在第5条第1款第5项的场合意义有限,因为罚金即足够。因此在毒品类案件中,起诉与不起诉的分岔决定着将来。

起诉前的活动,以检讨事实本身是否尚有可争之处、核查鉴定程序是否适当、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处分意见为中心,同时整理家庭关系与生活状况的资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关于海外经历与受罚经历的陈述,也关系到日后的上陆拒否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就以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避免有罪判决,会连将来上陆拒否的性质一并改变。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就海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侵害,本所曾办理经由国际刑警组织受理刑事告诉的案例。跨境程序需要顾及各国制度与记录处理方式。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上陆拒否事由并非一律。有年限的会随时间经过而消解,但也存在毒品类这样没有期限的情形。将来能否再与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眼下刑事程序的结论。请在早期阶段前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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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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