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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的要件|什么情况下用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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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的要件|什么情况下用不了

出国命令(入管法第24条之3)的要件|什么情况下用不了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出国命令是无需被收容、可自行出境的制度,规定于入管法第24条之3。
  • 其要件之一是"不符合第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因此毒品类而符合第24条第4号チ的人无法使用。
  •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短于被退去强制的情形。
  • 刑事案件正在进行的阶段,必须先着眼于刑事程序的结论再作判断。
  • 若判断失误,就会走向经收容而被退去强制这一沉重结果。

超过在留期间的当事人常说:"听说自己去自首出头,就能平稳回国。"这指的正是出国命令制度。该制度确实存在,满足条件时是有力的选项,但并非人人都能使用。

本文梳理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设有哪些要件、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使用,并谈及刑事案件牵涉其中时的判断。

出国命令的要件与不能使用的情形

出国命令是无需经过收容便允许自行出境的制度。就制度框架而言,通常要求处于因在留期间届满而滞留的状态、自行前往入国管理官署出头、具有尽快出境的意思、过去未曾被退去强制或受过出国命令等。细节需按个案确认。

在此基础上,入管法上明确的一点是,要件之一为"不符合第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规定毒品类的第24条第4号チ即在其中。因此,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的人,即使只是罚金,即使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无法使用出国命令。规定人口贩运等的第4号ハ、规定卖淫相关的第4号ヌ,同样落在这一范围之内。

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实际差别很大。可以不被收容而准备回国,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被退去强制时的上陆拒否期间长于此,若日后希望再度来日,前景会明显不同。因此,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今后的生活规划。

需要留意的是刑事案件正在进行时的判断。侦查仍在继续或已被起诉的状态下前往出头,在刑事程序作出结论之前事情不会推进;而依结论如何,还可能不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因此需要同时看到刑事与入管两侧的建议。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在因非法滞留被立案的案件中,这段期间会记录下生活状况与失去在留资格的经过,而这些内容会在此后的入管程序中被原样解读。以留在日本为目标,还是以依出国命令回国为目标,这一阶段应当呈现的情事并不相同。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符合哪一号,不仅决定能否使用出国命令,也决定此后的选项。

  • 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是出国命令设想的核心类型。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

若选择留在日本,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权利,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能再申请,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第10款规定不予许可时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也与之相关。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受刑事处分内容的左右。毒品类一旦有罪即符合4号チ,出国命令之路随即关闭;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问题便不会发生。即使采取留在日本的方针,也同样可以避开以有罪判决为前提的号的适用。无论选择哪条路,不起诉的价值都不变。

起诉前的活动,以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处分意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推进和解谈判、提交附有失去在留经过与生活状况佐证资料的意见书为中心。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出头的经过与滞留的经历,都会影响日后的要件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就其与日本女性所生的子女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的关键在于及早判明回国与留日的分岔。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累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出国命令在满足条件时是负担较小的选项,但包括毒品类在内,不能使用的情形已有明文。若不确认自己属于哪一号便前往出头,可能走向经收容而被退去强制。出头之前,请先作出预判。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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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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