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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与全部缓刑|如何理解超过1年的拘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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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与全部缓刑|如何理解超过1年的拘禁刑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但书与全部缓刑|如何理解超过1年的拘禁刑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
  • 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所谓"缓刑也属于4号リ"的说法属于错误。
  • 刑罚一部分缓期执行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不符合4号リ并不等于不符合其他号,尤其毒品类的第4号チ属于单独一档。
  • 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

说明刑事案件的走向时,人们常谈"实刑还是缓刑"。对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来说,这一区分不止是量刑问题,它直接左右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适用。

本文把4号リ的条文结构拆开来读。弄清柱书、本文与但书各自规定了什么,就能看到量刑预判与在留预判如何联动。

拆开来读第4号リ的结构

先看柱书。4号リ以"除ニ至チ所列者外"开头,也就是说,第4号ニ至第4号チ中已单独规定的类型,被排除于4号リ的射程之外。规定毒品类的第4号チ位列其中,这一点具有决定性意义。可以把4号リ理解为一个兜底条款,用刑罚轻重这一标准去涵盖个别列举之外的一般犯罪。

再看本文。对象是"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关键在"超过"二字,恰好1年的拘禁刑并不属于"超过1年"。量刑能否控制在1年以内,直接构成该当与否的分界。罚金不包含在内。

然后是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因此,即便被处1年6个月拘禁刑,只要其全部执行获得缓期,也不符合4号リ。仅看刑期长短就断定"超过1年所以要被遣返",属于误读。此外,刑罚一部分缓期执行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这里的判断基准,仍然是实际需要服的刑期长度。

由此得出的结论十分明确:在4号リ成为问题的案件中,第一目标是不起诉处分,第二是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第三是即使难以缓刑也要把实刑部分控制在1年以下。辩护活动按这一顺序来搭建。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在4号リ进入视野的案件中,起诉之后的量刑举证直接决定在留的走向。被害赔偿、和解、为防止再犯而作的环境调整、家属的监督体制,这些既是争取缓刑的主张,也可以在入管程序中原样使用。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不符合4号リ,并不意味着不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请逐号确认区别。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4号ロ:非法滞留。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第4号ハ:人口贩运等。

此外,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同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权,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能再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也会并行成为问题。加之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4号リ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连量刑的讨论都不必进入,该当性问题即告消失。争取缓刑的辩护与争取不起诉的辩护,行动时机与方法都不同:前者的舞台在起诉后的庭审,后者的胜负则在起诉前那段有限的时间。

起诉前的具体活动是: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处分意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尽快推进和解谈判;提交附有生活状况与家庭关系佐证资料的意见书。若需从中国大陆调取材料,还要把翻译与公证所需的时间一并算入。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在未核对事实全貌之前就作出陈述,量刑上不利的前提会被固定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并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因在起诉前了结,以量刑为前提的讨论未曾发生。
  • 本所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办理过多起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在量刑直接关系在留的案件中,庭审举证的设计会左右结论。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把柱书、本文与但书分开来读,4号リ会告诉你应当追求什么。量刑预判与在留预判彼此联动,请在决定刑事辩护方针的阶段,就把入管法上的适用一并纳入设计。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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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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