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号读懂入管法第24条|退去强制事由的整体结构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入管法第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逐号规定,各号要件不同,不能笼统理解成"有罪就要被遣返"。
- 以刑事处罚为前提的号(第4号リ、第4号ヘ等)与只要有行为即足够的号(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性质不同。
- 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
- 第24条第4号チ(毒品类)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或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同样符合。
- 符合哪一号,会直接改变能否使用出国命令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框架。
查阅退去强制的资料时,常会看到"只要被判有罪就不能留在日本"这样的说明。但入管法第24条并非一条单一规定。各号要件不同,缓刑的处理不同,此后可选的手段也不同。
本文逐号解读入管法第24条的结构,请把它当作判断自己案件究竟属于哪一号的地图来使用。
逐号读懂第24条的结构
把第24条各号大致分成三种性质来理解,全貌就清晰了。
第一类,欠缺在留合法性本身的类型。核心是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即超过在留期间仍然滞留的状态构成事由。第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捕捉的也是脱离获准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活动的状态。这里并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
第二类,行为本身即构成事由的类型。第24条第3号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属于此类,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即使未被立案或获得不起诉,入管法上仍会另行评价,实务上尤须留意。另外,第24条第4号ヌ属于卖淫相关规定,并非助长非法就劳。第4号ハ的人口贩运等,同样着眼于行为的性质。
第三类,以刑事处罚为前提的类型。第24条第4号リ以"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第4号ヘ以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为对象。与之相对,第4号チ以毒品类法令违反的有罪为对象,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第24条第4号之2则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这段期间记录下什么,会改变日后对号的适用。关于就劳样态的陈述直接关系到是否属于专事资格外活动,关于参与雇用经过的陈述则影响助长非法就劳的评价。应对时必须意识到这些内容在入管程序中会被如何解读。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号别差异直接决定此后的手段选择。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把"不符合第4号ハ至ヨ中任何一项"作为要件之一,因此因毒品类问题符合4号チ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而4号チ并未列入其中。同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权,第3款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不能再申请,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第10款规定不予许可时交付附有理由的书面。
与之并行,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也会成为问题。更新并非权利,素行与在留状况都会被审查。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既然存在只要有行为即足够的号,这一论点就具有相当分量。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理解号的结构之后,不起诉处分的意义就清楚了。第4号リ、第4号ヘ、第4号チ都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些号的适用本身就不会发生。反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只要属于毒品类案件仍符合4号チ,成为退去强制的对象,仅看判决形式无法安心。
起诉前的活动,以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处分意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推进和解谈判、提交附有生活状况与家庭关系佐证资料的意见书为中心。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越是左右号之适用的事实,越容易在初期陈述中被固定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就以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类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把事实本身争到底意义重大。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累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入管法第24条是一条并列着性质各异之规定的条文。只要能确定自己属于哪一号,接下来要争什么、要准备什么就会显现出来。请在早期阶段作出包含条文适用在内的整体预判。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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