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住者会被强制遣返吗|永住资格与入管法第24条的适用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即使持有永住者在留资格,只要符合入管法第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同样成为程序对象。
- 特别永住者依据另一部法律,其退去强制事由受到限缩,与一般永住者的处理不同。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
- 毒品类案件依据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罚金或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同样符合。
- 永住者无需办理更新申请,正因如此,刑事案件一旦发生,入管法上的问题会骤然浮现。
取得永住者在留资格的当事人常说,"已经是永住了,在留方面不必再担心"。就日常手续的负担而言,这种感受并没有错。然而刑事案件发生的那一刻,这份安心感就会从前提上开始动摇。
本文写给作为永住者在日本长期生活的人士及其家属,梳理长年在留在哪些场合会被评价,在哪些场合根本不进入评价范围。
哪一部分正确,从哪里开始出错
正确之处在于,永住者在在留稳定性上确实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无需反复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入管法第21条),也不受活动内容的限制。长期在留的实绩、与日本社会的联结、家庭关系,在最终裁量判断中具有相当分量。由于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日本的生活状况都被纳入正面评价。
错误之处在于,认为永住者不属于退去强制事由的适用对象。入管法第24条的结构并不区分在留资格种类,永住者一旦符合各号规定,程序照样启动。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这一流程完全相同。长年在留并不能中止流程,而是在最后的裁量判断中作为有利事由发挥作用。
极易混淆的是与特别永住者的区别。特别永住者依据另一部法律,其退去强制事由受到限缩,制度上的处理并不相同。若不先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确认本人究竟属于哪一类就展开讨论,预判会从根本上出错。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永住者案件的特点在于生活基础完全在日本。固定住所、稳定就劳、愿意担任身元引受的家属,都是否定逃亡或毁灭证据之虞的具体事实。能否在72小时内把它们整理成资料呈交,直接决定人身拘束的走向。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在入管法第24条中逐号规定,对永住者同样适用。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是否判处实刑在这一号中具有决定性意义。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经营事业的永住者若雇用没有在留资格的人,就会触及这一号。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
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对永住者同样适用,典型情形是许可申请时提交了虚假资料。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而4号チ并未列入其中。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在永住者的案件中,不起诉处分的价值尤其突出。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一旦不起诉,这一前提便无从成立。反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只要属于毒品类案件仍符合4号チ,纵有多年在留实绩,该当性本身也不会消失。
起诉前应做的事很具体: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处分意见;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尽快着手和解谈判;附上长年纳税实绩、就劳状况、家庭监护状况、与地域社会联结的资料提交意见书。永住者往往拥有丰富的此类材料,能否将其整理提交,就是分水岭。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日语越流利的永住者,越容易在不安排翻译的情况下接受讯问,并在误解法律含义的状态下不断陈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就以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类案件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因此把事实本身争到底意义重大。
- 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路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累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永住者的身份就日常生活的自由度而言确实强大,但在刑事案件发生的瞬间,它便在退去强制事由面前被相对化。先在刑事程序中避免有罪判决这一前提成立,再在裁量判断的场合呈上厚实的资料,请从一开始就带着这两层准备去行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