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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之后案件就结束了吗|公诉时效停止与再次入境时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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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国之后案件就结束了吗|公诉时效停止与再次入境时发生的事

回国之后案件就结束了吗|公诉时效停止与再次入境时发生的事

2026/08/25

核心要点

  • 犯人身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不进行,案件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 逮捕状会一直存续,再次入境时可能在机场被限制人身自由。
  • 日本与中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并不意味着案件就此终结。
  • 侦查期间出境容易被评价为逃亡;若在保释中,则会导致撤销保释与没收保证金。
  • 自行出境与被退去强制,其后的上陆拒否处理差别很大。

常见理解及其准确边界

在接受侦查期间,或在等待处分的阶段,有人会认为「只要先回国,就能脱离日本的程序」。就物理距离而言,日本侦查机关的手确实难以触及,这种理解有其现实的一面。

但能够脱离的只是物理距离。本文梳理出境之后日本一侧还留下什么、还有什么在继续运转,并说明离开日本之前应当考虑的事项。

即使出境仍然留下的东西

第一是公诉时效。犯人身在国外期间,公诉时效不进行。等待多少年,时效都不会随之临近。「时间会解决」这一前提,在制度上本就不成立。

第二是逮捕状。已经签发的逮捕状会继续有效存续,视案件情况还可能被列入国际通报。数年之后因旅游或出差再度入境时,在机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能性现实存在。

第三是日中之间的关系。两国之间不存在引渡条约,但这只意味着引渡难以进行,并不意味着日本一侧的案件归于消灭。侦查仍在继续,记录也依然保留。

第四是与人身相关的处分。保释期间未经许可出境的,会导致撤销保释与没收保证金;有的案件还以提交护照为条件。一旦被评价为逃亡,此后关于羁押的判断也会更加严格。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介入,是此后的分水岭。被勾留的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再次入境时在机场被逮捕的,流程完全相同。但在日本境内既无住所也无任职单位的状态下,逃亡之虞容易被从重评价,获释的前景更为严峻。拖延时间反而可能形成不利结构。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离境方式改变后果

离开日本的方式分为自行出境与被退去强制两种,其后的上陆拒否处理并不相同。受到退去强制的,会在一定年限内被拒绝上陆;此前已有退去强制经历的,该年限还会延长。

与此相对,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人可主动前往入管,走出国命令的路径。出国命令设有要件,其中之一是不构成24条4号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构成毒品相关事由的人无法利用。

毒品在上陆拒否场合也受特别对待。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未设年限,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上陆拒否,违反外国法令的情形以及仅被科罚金的情形也包含在内,再次进入日本的途径只剩上陆特别许可。

入管法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因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24条4号チ针对毒品相关有罪判决,附执行犹豫同样构成。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附执行犹豫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就应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一旦取得不起诉这一结论,逮捕状与提起公诉的可能性都不再留存,也就不必每次入境都在机场心怀不安。

起诉前的工作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和解交涉并争取宽恕表述;提交关于生活基础的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留在日本把事情了结,反而是保住将来与日本关系的路径。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考虑出境的阶段接触侦查机关,这一意向本身可能被用于评价逃亡之虞。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须事先整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出境、护照或在留卡是否附有限制、案件进展如何,能够确认这些的只有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这一阶段只能委托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质量。出国命令、退去强制、上陆拒否、上陆特别许可,都是结果截然不同的制度。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可以避免把制度弄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本所曾办理境外社交平台侮辱被害案件,经由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程序能够跨越国境推进这一事实,在处于加害人一方的场合同样适用。

本所亦有成功删除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案例。即便离开日本,检索结果仍然留存,可能在再次入境或签证场合造成障碍。这是仅靠时间流逝无法解决的领域。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方面具有办理经验,包括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接见与洽谈均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回国是能够暂时脱离眼前痛苦的选择。但日本一侧的程序不会停止,时效也不会推进。只要将来还有再来日本的可能,就请在离开之前确认此刻究竟有什么在运转。了结之后再出境与未了结即出境,两者的差距会逐年扩大。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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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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