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选和私选辩护人一样吗|从制度看可选任时点与配置的差异
2026/08/25
核心要点
- 作为辩护人的权限以及诚实履行职务的义务,国选与私选在法律上并无差别。
- 差别产生于可选任的时点、选任的主体,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案卷之外的工作。
- 被疑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逮捕后的72小时只能依靠当番律师或私选辩护人。
- 外国人案件中,另会产生确保翻译、与本国家属联络、衔接入管手续等工作。
- 指派国选辩护人之后,仍可切换为私选辩护人。
常见理解及其准确边界
家人被逮捕后,常有人说「听说会配律师,所以在等」。作为制度的辩护人终究会指派,作为国选辩护人尽心办案的律师也很多,职务权限并无差别。这种理解确有依据。
不过,既有不会产生差别的领域,也有因制度设计而必然产生差别的领域。本文处理这条界线,设想的读者是身在日本的家属以及在中国本土关注案件的家属。
不产生差别的领域与产生差别的领域
先说不产生差别的领域:接见的权利、阅卷、申请证据、提交意见书、法庭辩论。这些不因选任途径而改变。辩护人负有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职务的义务,这一点也相同。
产生差别的第一个领域是可选任的时点。被疑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容易成为制度上的空白。填补这段空白的办法,只有请当番律师,或者选任私选辩护人。
第二个领域是选任的主体。国选情形下由本人提出请求、法院指派,无法选择由谁担任。私选情形下,家属可以挑选事务所,依案件性质委托,也能事先确认能否用中文顺畅沟通。
第三个领域是不会出现在案卷中的工作:安排并陪同中文翻译、向中国本土家属持续汇报、与任职单位或学校协调、研判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这些不会留在刑事案卷里,但在外国人案件中对结论影响很大。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而讯问也最为密集。
勾留一旦确定,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必须在这一期间内启动和解交涉、进行检察官面谈、提交意见书。着手太晚,即便内容齐备也赶不上起诉之前。时点之差,直接变成选项之差。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
刑事程序的结论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留。入管法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因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
针对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罚金、执行犹豫、免除刑罚均构成。24条4号の2列举一定重大犯罪,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等。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行为即足够,无需刑事处罚。
羁押持续下去,在留期间更新申请的期限便会届至,存在陷入非法滞留(24条4号ロ)的危险。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以存在相当理由为许可条件,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须与刑事程序并行研判这些走向。
此外,长期以来实务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曾就这一运用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附执行犹豫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就是守住在留最可靠的路径。而起诉前的工作只能在勾留期间这一有限时间内完成。
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进行和解交涉并争取宽恕表述、提交关于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的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能否在短期内并行推进这些工作,正体现为实际工作量上的差别。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辩护人介入之前形成的笔录,会在此后程序中被反复引用。方针确定之前,保留说话范围更为安全。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接到逮捕通知后,首先可以请求派遣当番律师,随后依案件性质考虑私选辩护人。已指派国选辩护人的,也可以切换。费用依案件情况估算。
第三,翻译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其立场并不是为委托人行动。辩护人一方能否确保一名在洽谈时陪同的翻译,是实务上的分水岭。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其后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已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将刑事与在留并行设计。
本所亦曾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及早判断案件是否具备可争空间,决定了结论。
此外,本所曾为遭遇骗购诈骗的批发业委托人,以刑事告诉为契机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解决金。横跨刑事与民事的设计思路,在被疑人一方的辩护中同样需要。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接见与洽谈均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辩护人的权限并无差别。产生差别的是何时能够开始行动,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承担案卷之外的工作。尤其最初的72小时,是制度并未分配给任何辩护人的时段。如何填补这段时间,须由家属来决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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