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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由法院安排所以不用担心吗|侦查阶段与辩护活动的翻译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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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由法院安排所以不用担心吗|侦查阶段与辩护活动的翻译并不相同

翻译由法院安排所以不用担心吗|侦查阶段与辩护活动的翻译并不相同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公判中的法庭翻译由法院安排,这一点上的理解正确。
  • 但侦查阶段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其立场并不是为委托人行动。
  • 与辩护人的接见、洽谈、和解交涉所需翻译,必须由辩护人一方自行确保。
  • 误译一旦固化进供述笔录,在公判中争辩其可信性并不容易。
  • 供述的译法左右适用的罪名,而罪名决定落入入管法24条的哪一号。

常见理解及其准确边界

对日文程序感到不安的人常会说:「听说开庭会配翻译,所以没问题。」实际上,公判并不设想以被告人无法理解的语言推进,法庭翻译由法院安排。就这一点而言,这种理解确实准确。

问题在于,刑事程序中语言成为障碍的场合并不只有法庭。本文按翻译出现的场合,逐一梳理那是为谁而设的翻译。

翻译出现的场合与立场差异

第一个场合是警察与检察的讯问。在这里担任翻译的是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即便被期待中立传译,该翻译人仍是为侦查而设置的,并不处于会中断讯问节奏、向委托人详尽解释概念的立场。

第二个场合是与辩护人的接见与洽谈。这里既无法院也无侦查机关介入。若辩护人不自行确保翻译,委托人就无法与自己的辩护人充分交谈。和解交涉与检察官面谈的准备也是如此。

第三个场合是公判。法院会指派翻译人。不过法庭翻译有时会对证人询问的往复作概括传译,微妙的措辞可能因此流失。对译文有疑问的,须当场提出并留下记录。

此外,日文与中文之间存在大量无法一一对应的法律概念,不起诉处分、起诉犹豫、勾留、宽恕、略式手续都是典型。译词的选择不同,供述的含义与对程序的理解都会改变。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被逮捕后,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讯问集中在这72小时内,供述笔录的骨架也在此形成,能见到的只有辩护人。

若这一阶段混入误译,其内容便以书面形式留存。宣读时若觉得不对,可以拒绝签名盖章。但要察觉不对,前提是能够确认译出的内容。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译词左右在留

供述的译法左右适用的罪名。例如报酬的性质、与指使者的关系、从事劳动的内容等,都是译文精度不同、含义即随之改变的领域。罪名一旦确定,落入入管法24条哪一号也随之确定。

入管法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因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针对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罚金、执行犹豫、免除刑罚均构成。

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行为即足够,无需刑事处罚。就劳实态如何陈述,会直接成为行政程序的判断材料。24条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也与刑事程序各自独立推进。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以存在相当理由为许可条件,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附执行犹豫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就应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而起诉前的全部交涉都经由语言进行,须把应当传达给检察官的情事,落实为准确的日文书面。

具体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进行和解交涉并争取宽恕表述;翻译关于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的资料并提交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直接提交中文资料无法传达含义,翻译什么、如何说明,会左右结果。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无法确认译文的状态下不断作出供述十分危险。与其在不理解的情况下签名,不如先行保留。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能填补逮捕后72小时的只有当番律师或私选辩护人。能否尽早实现带翻译的接见,是分水岭。

第三,翻译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与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角色根本不同:前者为推进程序而设,后者为委托人理解并作出判断而设。让两者同时在场,是应对误译最现实的准备。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传统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方面具有办理经验,包括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跨语言案件中,证据的翻译与询问的设计尤为重要。

在特殊诈骗「受け子」(负责上门收取现金的角色)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就每起案件分别进行应讯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在每次讯问都经由翻译的状况下,保持供述一致性的工作支撑了结果。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接见与洽谈均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法庭配备翻译确属事实。但刑事程序中语言成为问题的时点,远早于站上法庭:讯问、接见、和解交涉、意见书,全都有语言介入。请先确认,此刻在场的翻译究竟是为谁而设。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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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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