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去强制令书的执行停止申请|为阻止遣返需要释明什么
2026/08/24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令书具有收容与遣返两种效力,要阻止其效力,必须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执行停止。
- 执行停止的要件为: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本案并非显无理由;不致对公共福祉产生重大影响。
- 实务中遣返部分与收容部分的判断可能不同,因而须区分两者分别申请。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即无法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3项),诉讼因此成为主战场。
- 令和5年修法为遣返停止效设置了例外,并新设了退去命令制度及相应罚则。
裁决作出,退去强制令书已经发出,入管告知近期即将遣返。明明家人都在日本,眼看却要在什么都做不了的情况下离开。此时仍然存在的手段,就是行政诉讼与执行停止申请。
但时间极其有限。一旦遣返付诸执行,即使日后取得判决,恢复原状也绝非易事。本文梳理应当申请什么、按何种顺序、凭哪些材料去申请。
执行停止的基本框架
要争执退去强制令书的效力,须先提起请求撤销裁决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的诉讼,再依行政事件诉讼法25条2项申请执行停止。仅提起诉讼并不能停止遣返。申请书与释明材料应与起诉同时提交,或尽可能迅速提交。
要件有三:为避免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本案并非显无理由;不致对公共福祉产生重大影响。其中第一项尤为关键,须以具体事实而非抽象的不安,呈现遣返究竟会使当事人失去什么。
- 与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同居实况、扶养状况、子女的就学情况
- 患有需持续治疗的疾病,且在本国难以获得同等治疗的具体情由
- 返回本国后可预见的具体处境,以及支撑这一判断的客观材料
- 本案诉讼主张的骨架,即裁决的判断过程存在不容忽视的瑕疵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走到退去强制令书这一步的案件,多半经由刑事案件。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若能在此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有时退去强制事由根本不会产生。刑事程序的结果,日后在执行停止环节同样左右着本案主张的强度。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被认定符合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会改变整个争执结构。入管法24条4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的非法滞留。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者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亦被排除,因此缓刑判决并不落入4号リ。
与之相对,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也没有年限规定,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12条1项),因此遣返的严重性与其他类型不可同日而语。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只要有该行为即足,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在此之前的阶段,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同样构成问题。
另外,令和5年修法为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遣返停止效设置了例外,并新设退去命令制度与罚则。整体制度正朝着更易推进遣返的方向变化,争执方式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设计。本所曾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如何解读行政处分的要件,直接关系到本案主张的搭建。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走到执行停止这一步之前,最好的办法是从一开始就不让退去强制事由产生。即便获判缓刑,毒品案件仍落入4号チ,退去强制程序照样启动。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结果上才是最可靠的避免遣返之道。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家庭关系与生活基础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诚恳道歉并推进和解
- 从刑事阶段起即着眼入管程序,收集显示同居实况与扶养状况的材料
- 存在医疗情由的,尽早取得诊断书与治疗方案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对回国意愿含糊其辞地随口作答,日后可能被评价为有接受遣返的意思。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执行停止是与时间赛跑,须在短期内备齐诉状、申请书与释明材料。理想的时点是收到裁决通知时,或可预见令书即将发出时。
第三,翻译的质量。入管或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该机关自身程序选任的,并不为当事人利益行动。本国的处境与家庭关系,细节表述决定释明的说服力。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从根本上断绝了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
- 承办了涉及缠扰规制法4条1项书面警告的上诉案件(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警告是否具有处分性这一论点,其后在学术期刊上被大量提及与探讨。
结语
退去强制令书一旦发出,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之路即告关闭,争执的场所转移到法院。届时被追问的,是能否以足够具体的材料呈现家庭生活、健康状况与本国处境这些事实。等到日程逼近才开始找材料,往往来不及。建议在裁决走向已可预见时便着手准备。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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