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令书与仮放免申请|家人被入管收容后现在能做什么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入管的收容分为两个局面:作为违反审查前提、依收容令书进行的收容,以及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收容。
- 依收容令书收容的期间设有法定上限,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予延长。
- 令和5年修法新设监理措置制度,把不经收容的在留管理予以制度化,并引入定期复核是否仍有收容必要的机制。
- 仮放免是暂时解除人身拘束的制度,须缴纳保证金并遵守各项条件,且仮放免期间不得就劳。
- 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法律明文赋予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入管法50条2项)。
某天突然联系不上家人,才知道人已被收容在入管的设施里。对身在中国国内的家属而言,没有比这更令人不安的情形。既无法前往会面,也难以用日语查询,日子却一天天过去。
本文梳理入管收容的法律构造、仮放免申请中应当主张什么,以及家属现在就能着手去做的事情。
收容的两个局面
第一个局面是违反审查之前的收容。入国警备官在有相当理由怀疑某人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时,依主任审查官签发的收容令书对其实施收容。该收容期间设有法定上限,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延长,本质上只是为审查有无退去强制事由而采取的程序性措施。
第二个局面是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的收容。这种收容旨在遣返得以实现之前确保人身,只要遣返无法实现就容易长期化,长期存在结构性问题。令和5年修法针对这一点,既设立了替代收容的监理措置,也引入了每隔一定期间复核是否仍有继续收容必要的机制。
仮放免申请应当主张什么
仮放免是依申请或依职权,对被收容者暂时解除人身拘束的制度。会附加缴纳保证金、指定住居与活动范围、按传唤出头等条件;违反条件的,仮放免会被撤销,保证金也可能被没收。由于仮放免期间不得就劳,若无法具体说明生活费从何而来,申请的说服力就会大打折扣。
- 健康方面的理由:以诊断书等材料呈现既往病症、持续治疗的必要性,以及设施内医疗难以应对的情形
- 家庭状况:以材料呈现在日本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就学情况与扶养必要性
- 身元担保人:确定一位居住在日本、能够掌握所在并确保按传唤出头的人
- 不存在逃亡之虞:整理历来的出头情况、护照所在,以及在日本的定着程度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经由刑事案件走到收容的,前一阶段的应对早已左右了结果。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若能在此期间取得不起诉处分,有些情形下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根本不会产生。
另一方面,被判有罪、于离开刑事设施时被移交入管的案件,是否在刑事辩护阶段就着眼于入管程序准备材料,会使仮放免申请的准备状况出现极大差距。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作为收容依据的退去强制事由,必属入管法24条各号之一。4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的非法滞留;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者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亦被排除。
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由于其被排除在4号リ的射程之外,毒品案件受到独立对待,上陆拒否事由也没有年限规定。在走到收容之前,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或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往往才是导火索。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当事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落入该当性的案件,这一视角在争执收容必要性时同样有效。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事态发展到收容之前,可采取的手段中效果最大的就是取得不起诉处分。即便获判缓刑,毒品案件仍落入4号チ、退去强制程序照样启动;其他罪名中,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在在留期间更新的裁量审查中也会被高度重视。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家庭关系与生活基础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诚恳道歉并推进和解
- 把身元担保人与防止再犯体制形成书面,具体呈现释放后的生活规划
- 为可能转入入管程序作准备,同步收集显示家庭关系与在留经过的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入管违反调查在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对记忆不确切的事项不凭推测作答这一原则是共通的。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收容者既无法自行收集材料,也无法联络相关方。只有由辩护人代为奔走,仮放免申请所需的文件才可能齐备。视程序阶段不同,有些期限短至3日,初期迟延会导致无可挽回的结果。
第三,翻译的质量。入管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入管程序选任的,并不为当事人利益行动。健康状况与家庭情事,表述上的细微差别就足以左右判断。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同赴会面,确保沟通准确。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包括与中国国内家属的联络在内均可对应;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也能一站式处理。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特殊诈骗中担任受け子(上门收取现金或银行卡的角色)而被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通过彻底的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并配备包含翻译在内的整体辩护体制。
结语
收容对本人、对在日本的家属、对在中国国内等待的亲人,都是沉重的负担。但收容并不是程序的终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享有法定的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此外还有仮放免与监理措置等选项。只要能设计好在哪个阶段提出哪些主张,局面就有可能改变。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