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卡记载事项变更申报义务|超过14天未申报会引发什么后果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变更住居地后,须自搬迁之日起14日内向新住居地所在市区町村申报;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变更的,须14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
- 怠于申报本身即设有罚则,虚假申报还可能被处以包括拘禁刑在内的刑罚。
- 长期怠于申报住居地,会构成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的事由,取消时往往被指定很短的出国期限。
- 申报义务违反单独并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但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的裁量审查中会被不利评价。
- 即使只是罚金,前科同样留存。侦查一旦启动,尽早提交客观材料、争取不起诉处分最为关键。
搬了家却忘记去市区町村窗口申报;以为公司会替自己办完所有手续;在国内改了名字却没有更换在留卡。这类咨询,在长期规矩生活的人当中也十分常见。
申报看似只是事务性手续。但入管法把在留管理的根基放在这套制度上,一旦放任不管,刑事责任与在留资格两方面都会受牵连。本文梳理义务的具体内容、违反后实际会发生什么,以及接到联络时应当立即做什么。
在留卡申报义务的整体框架
中长期在留者的申报义务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住居地申报。搬迁的,须自搬迁之日起14日内携在留卡向新住居地所在市区町村申报。虽然这一手续与迁入登记同时处理,但实务中确实出现过因未在窗口出示在留卡、导致向入管的申报并未完成的情形。
第二类是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国籍或地区变更的申报。这类变更不向市区町村办理,须在14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并领取新的在留卡。中国籍当事人中,最典型的是在国内改名或护照记载事项变更。
- 在留卡遗失、被盗或严重毁损的,须自知悉之日起14日内申请补发。
- 在留卡负有随身携带义务与出示义务,违反同样设有罚则。
- 关于工作单位与配偶的申报属于另一条文规定的义务,原则同样为14日内。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单纯漏报通常以罚金处理。但若申报了实际并未居住的地点,或形式上租用他人名下房屋用于申报,则会被作为虚假申报从重对待,甚至导致逮捕、羁押。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人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法官作出羁押决定的,原则羁押10日,延长后再加10日。最初这72小时里说了什么、没说什么,将左右此后的全部程序。申报类案件中,申报书这一书面证据已客观存在,争点因此集中于是否认识到记载与事实不符,以及生活的实际状况如何评价。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申报义务违反本身并未被直接列入入管法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风险会通过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这条路径变成现实。该条把入境后一定期间内不申报住居地、从已申报住居地迁出后一定期间内不申报新住居地、以及虚假申报住居地等情形列为取消事由。资格一旦被取消即被指定出国期限,逾期不出国的便落入相应的退去强制条款。
入管法24条各号的要件互不相同。4号ロ指超过在留期间继续残留的非法滞留,在漏报期间在留期间届满的案件中,正面成立问题的正是该号。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相对地,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均可成立。申报义务违反所处罚金不属于上述任何一号,但前科留存,并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的裁量审查中被不利评价。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认为「只要判缓刑就没事」十分危险。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申报义务违反即便只是罚金,前科同样留存。一旦留下前科,无论更新审查还是将来的永住、归化审查,这一事实都无法消除。在被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与处分的适当性
- 提交租赁合同、水电燃气收据、排班表等能够佐证生活实际状况的客观材料
- 按住院、临时回国、公司手续失误等实情,把申报延误的原委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书面
- 取得工作单位或身元担保人配合,以书面呈现今后的申报管理安排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记忆模糊时随口说出「大概那时候搬的家」,就会被固定为期间起算点写进笔录。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逮捕后到值班律师或国选辩护人制度启动之间存在时间差。由家属委托私选辩护人的,当天即可前往会见。入管程序同时推进的案件,初期的一天往往决定结果。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而选任的,并不站在当事人利益一侧。「住在那里」「在那里过夜」「把行李放在那里」的差别,对判断住居地的实际状况具有决定性意义,却常在翻译过程中被抹平。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同赴会见。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的更新与变更也能一站式处理。
- 以观光目的入境后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以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坚持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具体主张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情状以及犯意不存在,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同时防止了对在留资格的波及。
结语
在留卡申报看似只是向窗口递交一张表格。但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一条链条:没递这张表,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进而通向退去强制。反过来说,只要能备齐材料、说明生活的实际状况,可以在早期主张的内容其实相当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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