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各号详解|被羁押时最容易踩的坑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与退去强制是两套制度,只在该当各号所定事由时才启动。
- 取消事由包括: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虚假申请、持续不从事对应活动、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等。
- 取消之前设有听取意见的程序,此处的说明左右结论,绝不可置之不理。
- 视取消类型,有的会指定出境宽限期,有的则直接转入退去强制程序。
- 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时,活动中断与申报迟延往往同时发生。
在留资格取消,知名度不如退去强制,但实务影响很大。一旦被取消,以该在留资格为基础的在日生活就此终止。因刑事案件被羁押的人,在案件之外因这项制度而失去在留的情形并不少见。
本文按内容梳理取消各号究竟捕捉哪些情形,并说明通知送达时、乃至送达之前该做什么,也谈及本人被羁押时家属应确认哪些事项。
可能成为取消对象的事由
入管法22条之4以各号列举可以取消在留资格的情形,按内容大致可整理为以下类型。
-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许可等。隐瞒自己该当上陆拒绝事由的情形也包含在内。
- 以虚假文件或虚假说明取得在留资格。即便文件是接收方在本人不知情时制作,结果上仍可能成为问题。
- 持续3个月以上不从事现持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有正当理由者除外。
- 持日本人配偶者等或永住者配偶者等在留资格者,持续6个月以上不从事作为配偶的活动。此处同样有基于正当理由的除外。
- 违反住居地申报义务。上陆后或住居地变更后未在一定期间内申报,以及申报虚假住居地,均属对象。
与刑事案件关系最密切的,是活动中断与申报义务违反。羁押一旦拖长,既无法上班也无法上学;人在留置设施里,住居地变更申报的期限也可能悄然过去。能否说明存在正当理由是分水岭,而这份说明若无人代为提出,就传不到入管那里。
刑事程序的72小时与取消的衔接
被逮捕后,警察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羁押格局在这72小时内定下,获准羁押原则10日,延长再加最长10日。羁押一旦超过20日,活动中断就成为现实问题。
此阶段辩护人要做的,除争执羁押、争取尽早解除人身拘束之外,还要维系与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关系,留下能佐证正当理由的材料。停职的处理、在籍的延续、租赁合同的维持等生活基础的保全,本身就是日后应对入管的材料。
听取意见程序及其后的走向
取消之前会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这不是形式手续,而是说明情事、主张正当理由的实质场合。若对通知置之不理,结论就会在没有我方说法的情况下作出。本人被羁押时,须委任代理人应对。
视取消类型,有的会指定用于出境的宽限期,在该期间内出境即不转入退去强制程序;而不正当取得等类型,则可能不经宽限期指定直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落入哪一种,其后的选项差别很大。
与退去强制事由的区别以及不起诉的意义
取消与退去强制是两套制度,但刑事处分对两边都起作用。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书将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排除。24条4号チ只要有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即足,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同样该当。毒品类案件的上陆拒绝没有年限规定,出国命令也无法使用。
既然存在即使判缓刑也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目标就应放在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通过和解交涉与取得谅解文句、就有无故意与共谋提交意见书、与检察官面谈,在处分作出之前施加影响。取得不起诉,人身能更早解除拘束,也就远离了活动中断这一取消事由。另外,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行使沉默权。对工作实态与住处在记忆模糊时作答,会留下形同自认取消事由的记录。应确认之后再开口。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有。能承担最初72小时的是私选辩护人,而且需要能同时管理入管一侧期限的体制。
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并非为委托人本人利益行动。住址、单位名称、期间上的口误,可能被当作违反申报义务的证据来对待。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准确传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最初会见到庭审结案,全部环节由律师松村大介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与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 某女性遭冤枉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某二十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电信诈骗的取款环节,本所具体主张其受指使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以及缺乏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范围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多次处理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结语
取消通知多半是在事态推进相当久之后才送达。与其等它到手再慌张,不如在人身被羁押的时点就掌握在留资格一侧正在发生什么。这是需要同时盯住刑事与入管两条线的场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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