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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完性保护对象者与刑事案件|获得认定后如何不失去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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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完性保护对象者与刑事案件|获得认定后如何不失去在留

补完性保护对象者与刑事案件|获得认定后如何不失去在留

2026/08/24

核心要点

  • 补完性保护对象者制度由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创设,令和6年6月施行;获得认定者按定住者在留资格处理。
  • 即使获得认定,一旦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在留仍会陷入危险。认定并非抵销刑事处分效果的装置。
  • 入管法24条4号リ设有但书,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被排除;而毒品类的24条4号チ,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
  • 定住者的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会正面评价素行,因此事先取得不起诉处分意义重大。
  • 被捕后的72小时内能否确保辩护人与翻译,左右刑事与入管两方面的结果。

补完性保护对象者是一项比较新的制度。适用对象虽不属于难民公约上的难民,但若返回本国有遭受重大危害之虞,故应比照难民予以保护。获得认定者按定住者在留资格处理,就劳也不受限制。许多人会觉得,生活基础总算稳定下来了。

这样的人一旦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此前积累的一切会怎样?本文正面回应这份不安,内容不仅面向本人,也希望在日家属与支援者能够读到。

刑事程序如何推进

被逮捕后,警察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规定了此后的整体走向。羁押获准原则10日,延长可再加最长10日。

第一份供述笔录就在这段期间制成。在日语能力不足的状态下制成的笔录,事后极难更正,而且会在庭审与入管审查中被反复援引。因此必须在72小时内让辩护人完成会见、确定供述方针。若本人以定住者身份工作,向公司联络与工资问题也会同时爆发。通过辩护人确保最低限度的联络渠道,可以避免生活彻底崩塌。

已获认定却仍可能失去在留的情形

补完性保护对象者的认定,着眼于在本国遭受危害之虞,并不是阻断基于在日本国内行为的退去强制事由适用的装置。因此以下几点必须确认。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该号设有但书,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际服刑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排除。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则不问在留资格种类均会该当。

24条4号チ以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为理由,只要有罪即足,罚金、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该当。该号在柱书中被排除于4号リ射程之外,独立运作。毒品类案件的上陆拒绝没有年限规定,出国命令制度也无法使用。

此外,24条4号之2列举了若干重大犯罪,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等。日常驾驶也可能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波及在留。

从在留资格一侧看同样有影响。定住者的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会正面评价素行要件;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以虚假申请、活动不持续等为理由。若申请认定时提交的材料与其后的生活实态出现出入,这一点也可能成为问题。

另外,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实务长期延续。本所曾就此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为何要争取不起诉处分

既然存在即使判缓刑也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那么最稳妥的做法就是避免有罪判决本身。对补完性保护对象者而言,一旦被送还就要面对本国的危害之虞,刑事处分的分量比其他人更重。

起诉前的辩护活动包括:有被害人的案件推进和解交涉并取得谅解文句;说明案件发生的背景情事;呈现包含支援团体与工作单位在内的再发防止体制;以及通过与检察官面谈传达处分意见。把母语陈述准确翻译并制成书面材料,在实务中也很有分量。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行使沉默权。即使被问及在本国的经历与出境情事,也没有必要当场讲述。应在确认与保护相关程序中所述内容一致之后再谈。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后指派,最初的72小时只有私选辩护人才能填补。最好选择能同时判断入管程序走向的辩护人。

翻译的质量。讯问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其虽非侦查机关的帮手,却也不是为委托人本人利益行动的立场。母语方言,以及宗教、政治相关词语的译法,都可能改变供述的含义。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准确传译,并解释程序的含义。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最初会见到庭审结案,全部环节由律师松村大介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与商谈不会缺少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与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 某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其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本所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本国文件难以齐备的案件,同样有可行的组织方式。
  • 某女性遭冤枉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承办过围绕纠缠行为规制法第4条第1项书面警告的上诉案件(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关于警告是否具有处分性这一论点,学术期刊上已有大量提及与探讨。

结语

走到取得补完性保护对象者认定这一步,必定耗费了漫长时间与大量手续。为了不因一起刑事案件而失去它,需要的只有一件事:在早期阶段建立准确的判断。等讯问开始才开始考虑就来不及了。什么都还没有定下的现在,正是该行动的时候。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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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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