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难民认定期间发生刑事案件|送还停止例外与不起诉的分量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即使正在申请难民认定,刑事程序也与其他外国人一样推进;处于申请中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左右刑事处分。
- 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后,第三次以上的申请者、被处以一定重刑者等被列为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
- 毒品类案件的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正在申请难民认定并不能消除这一事实。
- 取得不起诉处分,不仅是回避刑事处分,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守住难民认定程序与送还停止的框架。
- 被捕后的72小时内,能否让侦查机关不产生误解地了解申请经过,十分关键。
在申请难民认定的过程中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意味着两套程序同时推进。刑事程序依刑事诉讼法,难民认定程序依入管法。两者各自运行,结果却互相影响。尤其在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之后,出现了刑事处分内容与有无送还停止效力相挂钩的局面。
申请期间的人,有时被限制就劳,有时处于假释放状态而活动受限,生活本身极不稳定。这种不稳定,往往正是案件的背景。本文说明刑事程序的走向、对入管手续的波及,以及初期该做什么。
刑事程序如何推进
被捕后,警察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羁押的基本格局就在这72小时内定下。羁押获准原则为10日,延长可再加最长10日。
正在申请难民认定的人,其住所稳定性与有无身元担保人往往被严格审视。若处于假释放状态,假释放条件与羁押要件会被分别考量,说明起来更为复杂。此阶段由辩护人介入,把申请经过与当前在留状况准确整理后呈给法官,会影响羁押与否。
另外,难民认定申请的内容涉及在本国遭受迫害之虞这类极为敏感的情事。讯问中被问及此点时,零碎作答十分危险。若难民认定程序中的主张与刑事程序中的供述出现出入,两套程序都可能质疑其可信性。什么话在哪里说,应当先与辩护人定下方针再推进。
送还停止效力与刑事处分的关系
过去的原则是:难民认定申请期间停止送还。令和5年入管法修正为这一送还停止效力设置了例外,第三次以上的申请者、被处以一定重刑者、涉及恐怖主义者等被列为例外对象。也就是说,刑事处分的轻重直接连接到能否被送还。
因此,对申请中的人来说,在刑事案件中受到重刑,不只是刑事上的不利益,还意味着可能在难民认定程序尚未结束时即被送还。这是与其他在留资格持有人最大的不同。
退去强制事由同样需要确认。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书将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排除在外。而24条4号チ只要有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同样该当。毒品类案件的上陆拒绝没有年限规定,出国命令制度也无法使用。正在申请难民认定,并不能阻断这些规定的适用。
此外,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实务长期延续。本所曾就此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收容、监理措置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刑事程序结束,未必意味着当场获释。取得不起诉或服刑期满后,人身有可能被移交入管。除依收容令书收容外,令和6年6月施行的监理措置制度,也提供了附加监理人、在社会中生活并同时推进程序的选择。担任监理人者的适格性与保证金的筹措,宜从刑事程序阶段就着手准备。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监理措置决定者享有申请权;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则不能申请。考虑要素已由法律明示,不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不把何时能申请什么搞混,非常重要。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使判缓刑也会波及在留的类型,目标就应放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对申请难民认定的人而言,不起诉具有双重意义:既回避刑事处分,也避免落入送还停止效力的例外情形。
辩护活动包括:有被害人的案件推进和解交涉;说明生活困窘、语言障碍等背景情事;提出防止再犯的支援体制。与检察官面谈时,在顾及敏感性的前提下,妥当传达基于申请经过的情事。处分作出之后再动就晚了,必须在作出之前行动。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行使沉默权。即使被问及本国情况与出境经过,也没有当场作答的义务。这类事项应在确认与难民认定程序的一致性之后再谈。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后才指派。能承担最初72小时的只有私选辩护人,且最好是能同时看清难民认定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辩护人。
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并非为委托人本人利益而行动。本国地名、组织名称以及宗教政治相关用语极易误译,而这种误译可能一路波及难民认定程序。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准确传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最初会见到庭审结案,全部环节由律师松村大介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与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 某女性遭冤枉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射程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世界范围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多次处理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 某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讯问与反诘问厘清争点,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结语
难民认定申请期间的刑事案件,夹在两套制度之间推进。只盯着一边行动,另一边就可能出现无法挽回的局面。请尽早建立能同时把握两条线走向的体制。实际能够行动的时间,往往比想象中更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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