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永住者与退去强制的特例|入管特例法所设的限定,及与其他在留资格的比较
2026/08/24
核心要点
- 特别永住者的退去强制事由,并非依入管法24条各号,而是由入管特例法作出极为有限的规定。
- 因此,即便毒品案件被判有罪,也不存在依入管法24条4号チ而被列为退去强制对象的结构。这是与其他在留资格最大的差别。
- 入管特例法所定事由,限于内乱、外患相关之罪等,以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7年拘禁刑、且法务大臣认定日本国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等情形。
- 再入国许可亦设有特例,其有效期间长于通常的在留资格。
- 中国籍人士多数并不属于特别永住者,但了解这一特例,有助于准确认识自身在留资格究竟会被刑事案件左右到何种程度。
特别永住者基于历史缘由,其地位由入管法之外的另一部法律即入管特例法加以规定。中国籍人士当中拥有这一地位者不多,但作为比较对象仍值得了解:自身的在留资格会被刑事案件动摇到什么程度,只有与不会动摇的制度并列摆放,才看得清楚。
本文先说明特别永住者的退去强制受到怎样的限定,再阐述为何刑事辩护依然重要。
刑事程序的流程并无不同
即便是特别永住者,刑事程序也与他人相同。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与笔录骨架在此期间定型,关于是否需要羁押的心证也在此形成。在留方面的顾虑相对较小,并不会让这72小时的分量变轻。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足以让人丢掉工作、住所与社会信用。留下前科,会长期影响求职与资格取得。没有在留问题,与不需要刑事辩护,完全是两回事。
退去强制的特例究竟及于何处
对特别永住者而言,入管法24条各号的退去强制事由并非原样适用,因为入管特例法对可作退去强制的情形作了限定。具体而言,限于:因内乱、外患相关之罪被判处拘禁刑以上之刑;就国交相关之罪、针对外国元首及外交使节的特定犯罪,法务大臣认定损害了外交上的重大利益;以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7年拘禁刑,且法务大臣认定日本国重大利益受到损害等情形。
这一限定意义重大。若换成其他在留资格,依入管法24条4号チ,毒品相关的有罪判决即便只判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依同条4号リ,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同样成为对象(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对特别永住者来说,这套一般框架并不原样及身。在留期间更新、在留资格取消的问题也都不会发生。
再入国许可亦有特例,有效期间长于通常的在留资格。因此长期滞留海外之后返回日本的处理方式,也与其他在留资格不同。
另一方面,这项特例专属于特别永住者这一地位,同一家庭之内,持其他在留资格的家人并不适用。家人的在留资格不同时,须分别加以研讨。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正面追问行政处分是否妥当的立场,并不限于在留领域。
即便如此,不起诉处分依然重要
纵使退去强制的风险有限,取得不起诉的意义也不会消失。其一,前科会长期影响求职、资格与金融交易。其二,一旦被实名报道,相关信息会长期处于可检索的状态。其三,家中若有持其他在留资格的成员,案件可能波及全家的生活。
起诉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尽早和解、制作载明宽宥与再犯防止的和解书、申请与检察官面谈以及提交意见书。意见书中应附材料说明生活实态、工作或者学业状况、家庭情况、为防止再发所整备的环境。属应争事实的案件,则彻底审查证据,把该争之点厘清后进入公判。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日本出生长大的人没有语言障碍,讯问中往往讲得过多。在与辩护人厘清事实之前暂不供述,是合理的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容易成为空白。争取尽早解除羁押的活动,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
第三,翻译的质量。即便本人不需要翻译,与家属联络、听取情况时仍可能用到中文。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侦查程序而设;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够准确领会家属的陈述,并反映到辩护活动之中。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越是法定刑较重的案件,越需要自初期至辩论终结贯彻统一的方针。
- 本所曾承办围绕跟踪骚扰规制法4条1项书面警告的上诉案件(令和6年6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判决)。关于警告的处分性这一论点,学术期刊上有大量提及与探讨。行政行为究竟可以争到什么程度,本所正面处理这一课题。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特别永住者的退去强制,被入管特例法牢牢限定。了解这项特例有两重意义:一是特别永住者本人不必过度不安;二是持其他在留资格的人,可以具体理解自己的在留有多容易被刑事案件左右。无论处在哪一种立场,被捕之后最初的应对决定结果,这一点并无不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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