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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涉刑事案件|被开除学籍、资格外活动与在留资格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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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涉刑事案件|被开除学籍、资格外活动与在留资格取消

留学生涉刑事案件|被开除学籍、资格外活动与在留资格取消

2026/08/24

核心要点

  • 留学是以在学校就读为在留理由的资格,被开除学籍或者退学,与刑事案件的结论无关,本身就会使在留基础归零。
  • 因羁押而长期缺课,容易通过出勤率下滑导致除籍,刑事程序与学籍问题会同时推进。
  • 资格外活动许可设有时间上限,超时打工的,是否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该项活动会受到严格追问。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学生身份不在考量之列。
  • 毕业后转换为就劳资格时品行属于审查对象,因此在校期间的案件会影响到数年之后的去向。

一边在日语学校、专门学校或者大学读书,一边靠打工维持生活的留学生,某天以意想不到的方式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人以「有份轻松高薪的活儿」为由拉拢,把银行账户交出去,或者只是去取了个包裹,就此被捕的案件,一直不断。

留学这一资格的特点,在于学习本身即为在留理由。一旦失去学籍,在留的地基当场消失。本文说明应当如何同时处理刑事程序、学籍与在留资格这三条线。

从逮捕到起诉或不起诉,以及对学校的影响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方向在这最长72小时之内即已定下。留学生案件中,常见的情形是在用日语接受讯问的过程中,零散的答话被带有诱导地整理起来,形成一份看似本人有认识的笔录。

羁押一旦获准,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这段时间在学校会被记为无故缺课。多数学校对出勤率管理严格,低于一定标准即列为除籍对象。通过辩护人向学校说明情况、协商休学等保住学籍的办法,有时与刑事辩护同等重要。

留学特有的风险

先看退去强制事由的基本内容。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是学生、是初犯,都不影响该条的适用。同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留学特有的,是资格外活动问题。留学生打工依据资格外活动许可,其中设有时间上限。超时工作且被明确认定为专门从事该项活动的,即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另有相应条款。同时打好几份工、经常翘课而工作时间远多于上课时间,这类情形与该争点直接相关。

再看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列为取消事由之一。虽有正当理由者除外,但被除籍之后迟迟不转入新学校,时间一长就会逼近这一类型。学校方面也有关于在籍状况的报告机制,因此应当默认除籍事实会传到入管。与住居地申报有关的义务违反也属于取消事由,搬出宿舍后不作申报而放任不管,必须避免。毕业后的在留资格变更(入管法20条)同样审查品行。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留学生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意义是双重的。其一,可以避免退去强制事由的适用;其二,在与学校交涉时成为避免除籍的筹码。一旦公判持续,学校也难以找到继续保留学籍的理由。仅仅以争取缓刑为思路,有时既保不住在留,也保不住学籍。

起诉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尽早和解、制作载明宽宥与再犯防止的和解书、申请与检察官面谈以及提交意见书。意见书中应附材料写明既往学业成绩与出勤状况、教师的评价、母国家庭状况与学费负担、案发经过中被拉拢的结构、今后的学习计划。指导教师或者日语学校职员出具的陈述书,是印证本人日常情况的有力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关于被谁拉拢、打工内容如何,随口作出的说明,可能被构建为认识或者共谋的证据。在与辩护人厘清之前暂不供述,是合理的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在制度上容易成为空白。即便家人身在中国,只要联系本所,即可前往首次会见。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不处于为委托人争辩译文妥当与否的位置。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够把学生之间使用的中文说法、社交软件上的缩略语含义转达给辩护人。碍于情面替朋友帮忙与为了报酬而参与,两者的评价差异正建立在对这些用语的理解之上。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因涉嫌电信诈骗受け子(即代为收取赃款赃物的角色)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统一设计各轮讯问的应对,就参与实态与认知程度充分举证主张,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尽早切断再逮捕的连锁,也有助于保住学籍。
  • 在一起以旅游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没有国籍国公文书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亦有成功删除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案例。一旦被实名报道,会长期影响求职与升学,故需把媒体应对一并纳入考量。

结语

留学生的案件中,刑事程序、学籍与在留资格各自按不同的钟表推进。若坐等刑事结论,往往在此期间除籍已成定局,在留的地基也已消失。请从接到逮捕通知的那一天起,把与学校的沟通、各项申报的确认以及刑事辩护,放进同一张时间表推进。身在中国的家属前来咨询,本所同样可以安排翻译受理。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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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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