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技能1号·2号涉刑事案件|接收机构变更、支援体制与通算期间上限
2026/08/24
核心要点
- 特定技能以特定技能雇佣合同与支援体制的存在为前提,因羁押而被解除合同,等于失去资格赖以成立的前提。
- 特定技能1号设有在留期间的通算上限,人被羁押期间这段时间照样流逝。无法工作的时间会蚕食上限,这是与其他就劳资格的差别。
- 特定技能2号更新次数没有上限,也可以携带家属,但每次更新都要审查品行,影响会持续多年。
- 接收机构变更与合同终止属入管法19条之16的申报事项,能否确保下一家接收机构,直接决定在留归属。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所属领域、技能水平无关。
以特定技能资格来日本的人,多数在通过考试、学习日语、争取到与接收机构签约之前,已投入大量时间与金钱。这些积累可能因一次逮捕而崩塌,这正是特定技能制度严苛的一面。
特定技能并不是单纯许可工作的资格,而是以在特定领域、依据与特定接收机构的合同、接受规定支援的方式从事劳动为前提的框架。一旦脱离框架,资格的立足点随即消失。
被捕之后的72小时,以及与接收机构的联络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在这最长72小时之内,辩解内容与笔录骨架就已定型。特定技能人员的案件中,用日语接受讯问很容易在细节上出现出入,而这些出入日后会被当作供述反复变化作不利评价。因此在72小时之内让辩护人介入、携翻译核实事实关系,意义极大。
与此同时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向接收机构说明。长期旷工很可能导致合同被解除,住在宿舍的人还会同时失去住所。有必要由家属或者辩护人通报情况,尽早探明是否还有维持合同的余地。若毫无作为地过去20天,等到释放时,工作、住所、支援体制将同时归零。
特定技能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的基本框架与其他资格相同。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相对地,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与领域和技能水平无关。同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对从事建筑、运输的人来说是很现实的争点。
特有的问题有三个。第一,特定技能雇佣合同一旦解除,该资格对应的活动即无法进行。入管法22条之4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列为取消事由之一,虽有正当理由者除外,但迟迟找不到下一家接收机构是危险的。第二,接收机构变更与合同终止依入管法19条之16负有申报义务,身处留置设施并非免除事由。第三,是1号的通算在留期间。可在留期间的总和设有上限,因此被羁押、找工作而无法工作的时间,也在朝着上限一路推进。这与更新次数没有上限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资格有决定性差异。
2号更新次数没有上限,满足条件还可携带家属。但既然每次更新都要审查品行与雇佣稳定性,刑事案件的影响就不会只发生一次。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对特定技能人员来说,取得不起诉直接关系到保住在留与重新就业两件事。一旦进入公判,接收机构不会一直等待,新的接收机构在录用时也会格外谨慎。反之若为不起诉,在作出说明之后仍有推进下一份合同的可能。尤其毒品案件即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把目标定在缓刑上为时已晚。
起诉之前的工作,主要包括尽早开展和解谈判、制作载有宽宥文句与再犯防止措施的和解书、申请与检察官面谈以及提交意见书。意见书中应连同材料说明来日经过与费用负担、向母国家人汇款的实际情况、接收机构与同事的评价、为学习日语与技能考试付出的努力、再度确保接收机构的前景。同事或者主管出具的陈述书,是印证日常工作态度的有力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被同事拉去、不好意思拒绝,这类经过的说明,依讲述方式不同可能成为推认共谋的材料。在与辩护人厘清之前暂不供述,是合理的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在此之前的72小时容易成为空白。包括与接收机构的协调在内,初期动作越快,可选项越多。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配置,即使专业术语或者作业流程译得不准确,也不处于当场提出异议的位置。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把现场使用的中文说法、作业指令的措辞差别转达给辩护人,并在宣读笔录时指出出入。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一旦有罪,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在应当争事实的案件中必须争到底。
- 在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出し子(即负责取款的角色)的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并不存在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因汇款需要而被人利用的构造,在持就劳资格者身上同样常见。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特定技能是一种由合同与支援框架托举起来的资格。框架破损的状态若持续下去,即使刑事案件以较轻的结局收场,在留也难以维持。请从被捕当天起,同步推进刑事辩护、与接收机构的协调、各项申报以及下一家签约单位的落实。尤其是1号人员,请记住:等待本身就在消耗通算期间。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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