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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涉刑事案件|公司实态、法人代表缺位与更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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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涉刑事案件|公司实态、法人代表缺位与更新审查

经营·管理签证持有人涉刑事案件|公司实态、法人代表缺位与更新审查

2026/08/24

核心要点

  • 经营·管理审查的不是个人的就劳,而是事业是否真实存续,因此经营者被羁押,直接动摇资格的根基。
  • 经营者一旦被羁押,申报、纳税、社保、许可证更新等期限会同时逾期,逾期本身在更新审查中就是负面材料。
  • 公司名称、所在地等与活动机构有关的事项变更,属入管法19条之16的申报事项,人在羁押中义务依然存在。
  • 毒品类有罪判决即使只判罚金或者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经营规模、纳税额毫无关系。
  • 雇用无在留资格者的公司,其代表人可能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该事由只要有行为即成立,不以受刑事处罚为要件。

在日本设立公司、取得经营·管理资格、雇用员工、按时纳税并一步步把事业做起来的人,一旦被卷入刑事案件,所要失去的东西与受雇者截然不同。除自身的自由与在留之外,公司、员工的岗位、交易对手的信任,都同时置于危险之中。

更棘手的是,羁押期间公司无人决策。银行印鉴、许可证到期日、员工工资发放日,都停在经营者一个人手里。本文以这一资格的特点为轴,说明刑事案件会在哪些具体环节发挥作用。

羁押期间,程序与公司同时在走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笔录骨架以及关于羁押必要性的心证,都在此期间定型。经营者的案件常被认为存在毁灭证据之虞,理由是可以指示员工、可以处置账簿与终端,因此羁押请求获准的可能性偏高,接见禁止也时有附加。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10天。加上起诉后仍可能持续羁押,实际脱离经营的时间往往超过一个月。这段时间里,法人税与消费税申报、社保缴纳、行业许可更新、房租与工资支付,一样都不会停。委托辩护人时,除刑事防御外,还应同时安排谁来维持公司运转这一现实课题。

经营·管理特有的风险在哪里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该号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因此不能说「判了缓刑就属于4号リ」。相对地,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只要有有罪判决即成立,罚金、缓刑、免除刑罚都算,与经营规模、纳税额没有关系。同条4号之2还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对经营者尤其现实的,是助长非法就劳。入管法24条3号之4所定该事由,只要存在让无在留资格者或者无资格外活动许可者从事劳动的行为即可成立,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招聘由现场负责人操办、代表人并未逐一确认在留卡,这类情形同样可能被认定。

其次是资格根基。审查的核心在于事业是否具有实态、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者长期不在导致停业、办公场所退租、员工全部离职,那么即便取得不起诉,更新申请时也可能因已无可管理之事业而受阻。入管法22条之4的取消事由中,包含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这一类型。更新(入管法21条)时,品行、纳税与社保履行状况、事业的稳定性都会被一并审视;近年来经营·管理的许可基准整体趋于严格,「有公司登记就能续签」的想法已不成立。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取得不起诉为何优先于一切

经营者的案件里,起诉与否直接决定公司能否存活。公判持续数月,这段时间内交易对手会解约、银行会收紧融资、许可证会到期,等到判决时已无事业可回。而且毒品类案件即便判处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争取缓刑」这一目标并不足以保住在留。

起诉之前应做的事情很具体。有被害人时,通过翻译尽早开展道歉与和解,把宽宥意思与再犯防止的具体措施写入书面。请求与检察官面谈,就本人在公司中的实际角色、经手环节、有无获利、员工与交易对手所受影响、为防止再发而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等,整理为意见书提交。账簿、合同、聊天记录往往能证明当事人并不知情或者仅有边缘性参与,这类客观材料越早固定越好。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经营者会被反复追问指令关系与决裁权限。想着要说明公司的正当性而滔滔不绝,结果常常是把自己置于组织顶点的供述被记入笔录。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后才指派,最重要的72小时容易空缺。经营者案件还需同步处理公司维持问题,越早介入越好。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服务于程序推进,不会替当事人纠正语感偏差。而为委托人工作的翻译,能就商业用语、公司内部称谓、合同措辞的译法向辩护人提示差异。「我批准的」与「我知道有这件事」,在中文与日文之间稍有滑动,评价就会完全不同。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批发业委托人遭遇骗货型诈骗的案件中,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突破口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7,500万日元的和解金。经营者既可能成为被追究的一方,也可能成为被害的一方,本所对两个方向都有实际处理经验。
  • 在以虚假股东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的案件中,本所在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公司支配权纷争与刑事告诉交织的局面并不少见,需要同时具备民事与刑事两条线的应对能力。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雇用管理相关的追究,对经营者而言是最贴近的风险之一。

结语

经营·管理这一资格所审查的,是事业的实态。经营者被羁押,意味着实态本身在流失,所以刑事防御与公司维持必须同时开始,一天都不能推迟。谁去申报、谁去付款、谁去与交易对手说明,请在最初的会见中就一并确定下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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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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