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想再听一位律师的意见|寻求第二意见的时机与准备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想再听一位律师的意见|寻求第二意见的时机与准备

想再听一位律师的意见|寻求第二意见的时机与准备

2026/08/23

核心要点

  • 寻求第二意见,可以在不解任现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
  • 方针的理由没有用母语说明、对在留的影响没有被交代,这些都构成咨询的理由。
  • 咨询效果取决于手头材料的多少,羁押令与起诉书副本等能备的都请备齐。
  • 仅由家属推进存在界限,最终仍需确认本人的意思。
  • 不同阶段可选的手段不同,一旦犹豫就请尽早咨询。
  • 咨询双方处理的都是须在保密义务范围内慎重对待的信息。

中国大陆的家属常这样描述:辩护人是有的,但家里几乎收不到任何进展消息;听说有人劝本人认了会更快,却不知道理由是什么;关于在留资格将来怎么办,从来没有听到过说明。就在这种不安之中,判决的日子一天天临近。

此时可以考虑的做法之一,是请另一位律师给出意见。本文梳理什么情况下值得考虑、需要准备什么,以及有哪些注意事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评价某位辩护人或者某家事务所的处理方式。

刑事程序的流程

被逮捕的人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决定全局,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其间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判断,被起诉后进入庭审。

考虑第二意见时,重要的是不同阶段能用的手段并不相同。起诉之前,重心在于争取不起诉;起诉之后,研究证据与准备证人询问仍可推进;而一旦审理进入尾声,能做的事情就相当有限。越是在刚产生疑虑时行动,留下的选择越多。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刑事处分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列举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可能落入其中。此外还有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

这正是外国人案件中第二意见特别有意义的原因。如果只被告知刑事处分的前景,却没有交代对在留的影响,家属就缺少判断依据。所谓判了缓刑就安心的说法,未必意味着在留安全,理由如上所述。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把刑事与入管连起来看时,同一方针的意义有时会发生改变。

什么情况下值得考虑咨询

典型情形有以下几种。第一,方针的理由没有被说明:为什么做、不做会怎样,都不清楚就一路推进。第二,缺少用母语说明的机会:没有经由通译的沟通,本人与家属都无法掌握内容。

第三,没有交代对在留的影响:从未听到刑事处分与在留之间关系的说明。第四,事实层面存在出入:本人所讲的内容与卷宗记载让人觉得不一致。第五,家属没有任何途径了解案件前景。

这些都不是用来指责现有辩护人的材料。有些案件即便说明再充分也不易被理解,有些在方针上合理的选择,看上去也可能像是说明不足。寻求第二意见的目的不是分出高下,而是把判断所需的信息补齐。

需要准备什么,如何推进

咨询的质量取决于手头材料的多少。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备好以下材料:逮捕令与羁押令副本、起诉书副本、按时间顺序写下的程序经过备忘、从辩护人处得到的说明内容及日期、本人在留资格的种类与期限、在留卡复印件、能够反映家庭关系的材料。中国大陆的家属,还可以整理一份关于本国工作单位与家庭状况的说明。

推进方式上,关键在于可以在不解任现有辩护人的情况下咨询。听取意见之后仍决定沿用原方针,这种结论也完全可能出现。另一方面,仅由家属推进存在界限: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本人,辩护人的选任与解任都取决于本人的意思。接受家属咨询的律师之所以通常先会见本人确认意思,原因就在这里。此外,咨询中涉及的信息属于保密义务的对象;家属把案情向第三方广泛传播,有时反而不利于本人,请务必审慎。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咨询越早,不起诉处分这一选项就越有可能保留。既然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在起诉之前把结果拿下来价值就很大。

为此要做的是:通过与检察官面谈纠正案件被看待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协商,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落实并报告身元引受体制。这些都必须在羁押期间内完成,咨询越迟,可选的手段越少。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在方针尚存疑虑时不断作出供述,会压缩此后的选择空间。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选任之后也要持续确认自己是否真的理解了说明。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推进侦查而存在,不承担从当事人立场斟酌措辞的职责。听不懂方针说明这类不安,相当一部分来自通译体制。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通译在场,本人才能在理解之后作出判断,寻求第二意见的必要性本身也会随之下降。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这一案件说明了把证据从头重新检视的意义。
  • 因冤案被指控帮助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具备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因此向家属说明也可以用母语进行。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不安大多源于信息不足。听取另一位律师的意见,并不是否定现有方针,而是增加判断依据。为此,需要整理好手头材料,并创造能够确认本人意思的条件。一旦产生犹豫,就请在那个阶段前来咨询。时间拖得越久,能用的手段越少。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