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前科与出入境记录,日本警方和入管能查到吗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中日之间并不日常互通犯罪记录,但信息浮现的途径不止一条。
- 申请签证或者在留资格时,有些情形会被要求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其记载会成为判断材料。
- 申请时所作说明与事实不符一旦事后被查明,可能导致在留资格被取消(22条之4)。
- 在日本受处罚的经历传回中国一侧的途径,主要是向领事机关通报,以及遣返与护照更新的场合。
- 与其选择隐瞒,不如设计如何说明,这在结果上才是最安全的。
家属提出的问题中,有一类既难回答又十分迫切:以前在中国受过处罚,日本的警察和入管会不会知道。反过来的问题也常见:在日本涉刑事案件,会不会传回中国。
本文先梳理实务中信息通过哪些途径流动,再说明家属可以采取的现实做法。
刑事程序的流程
在日本涉刑事案件时,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里辩护人能否会见并确立方针,分出后续走向。与本文主题相关的关键在于:初期阶段侦查机关有时会询问本人经历,例如在母国是否受过处罚、出入境经历、在日本的停留经历。此时若给出不准确的回答,日后与客观材料出现出入,整份供述的可信度都会受到怀疑。先与辩护人梳理清楚说什么、说到什么程度再作答,就能避免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刑事处分对在留的影响,逐号构造并不相同。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则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可能落入其中。
与本文主题关系最密切的,是在留资格的取消(22条之4)。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资格属于取消事由;申请时所作说明与事实不符一旦事后被查明,即使不存在刑事处分,在留基础也可能因此丧失。在留期间更新(21条)的审查中,申请材料是否准确同样影响品行评价。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连本人并非有意作出不准确记载的情形是否也应导出同样结论,这一问题在本领域现实存在。
日本一侧如何得知在中国的处罚经历
首先要明确:中日之间并不存在日常互通的犯罪记录数据库。但信息仍可能通过以下途径浮现。第一是本人申报,签证申请表、在留资格申请书、归化申请材料都设有关于犯罪经历的填写栏,填写内容会作为记录留存。第二是提交的文件,根据申请种类,有时会被要求提交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第三是侦查协助,针对个别重大案件,日本的侦查机关可能通过国际框架请求提供信息,这属于例外途径而非日常手续。第四是报道与公开信息。
需要着重指出:把方针押在对方查不到这一可能性上,风险极大。事后才被查明所带来的不利,远远大于一开始就如实说明。实务上的做法不是隐瞒,而是设计在什么语境下说明这些情事:受处罚距今几年,其后过着怎样的生活,在日本的生活基础如何。把这些一并呈现,过往情事所具有的分量就会改变。
在日本留下的记录,以及传回中国的途径
在日本的出入境记录由入管保存,何时入境、以何种在留资格停留多久、何时出境都会留下记录。过去有过非法滞留、以视同再入境方式出境后超期、因资格外活动受过指导等情形,日后申请审查时都可能被查阅。遗忘久远停留经历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提出申请之前,可以不依赖记忆,而通过申请公开记录加以确认。
反方向来看,在日本的处罚经历传回中国的途径,首先是向领事机关通报。外国人被拘束人身自由时,可依本人请求通报其本国领事机关,这既是一种机制,也是依领事关系条约享有的本人权利。其次是遣返场面:护照已过期时需要通过驻日领事机关取得旅行证件,本人状况在此过程中会被知悉,办理护照更新时同样可能如此。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上述关于记录的问题,只要在日本没有被判有罪,大部分都不会发生。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作为前科的记录;虽可能留下曾被侦查的前历,但性质完全不同。考虑到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在起诉之前把结果拿下来价值很高。辩护人会反复与检察官面谈以纠正案件被看待的方式,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协商,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并细致呈现包括在留状况与家庭关系在内的生活实态。这些都要在羁押期间内完成,若还需从本国取得材料,介入越早材料越多。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关于个人经历的提问看似无害,但不准确的回答可能在日后程序中产生沉重后果。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核对记录、从本国取得材料、与领事机关对接,这些耗时工作需要并行推进。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侦查而存在,不承担从当事人立场斟酌措辞的职责。关于经历的说明常包含微妙差别,例如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别、处分确定的时点,经过转译很容易失真。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通译介入,才能避免这类出入。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在特殊诈骗中担任接收角色(日语称受け子,即负责接收现金或者包裹的角色)并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层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不留下记录这一结果,对此后的在留同样具有直接意义。
- 本所也曾成功删除过往的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留在互联网上的信息可能在签证申请与求职场合造成不利,记录问题的影响会延伸到刑事程序之外。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也可协助核对中国公文书的内容。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与其把时间花在猜测会不会被查到,不如准备一套即便被查到也站得住的说明。过往情事本身并不单独决定结论,而是连同其后的经过一并被评价。正因如此,尽早整理准确事实、收集必要材料、组织出前后一致的说明,才是关键。对于在日本留下的记录,也有不依赖记忆而加以确认的办法。家属可以着手去做的事,比想象中要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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