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退去强制之后还能再入境日本吗|拒绝上陆期间从哪天起算
2026/08/23
核心要点
- 拒绝上陆期间的起算点,既不是判决之日,也不是令书签发之日,而是实际离开日本的那一天。
- 期间长短取决于是首次被退去强制还是已有多次;依出国命令自行离境的,期间明显更短。
- 与毒品有关的拒绝上陆事由没有年限,仅靠时间流逝无法消解。
- 期间届满并不等于必然获发签证,过往情事仍会被重新审查。
- 期间尚未届满,或者存在没有年限的事由时,回到日本的路径只有上陆特别许可。
- 对将来能否再入境影响最大的,是能否在刑事处分阶段取得不起诉。
家人被遣返之后,咨询几乎都从同一个问题开始:什么时候才能再回日本。如果配偶或者子女仍在日本,或者事业与学业被中途打断,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往后的生活安排。
答案并不统一。因哪一项事由被退去强制、是第几次被退去强制、是否依出国命令离境、其中是否包含毒品相关事由,会导出完全不同的结论。本文梳理期间的计算方式与起算点,并谈到其后的上陆特别许可。
刑事程序的流程
能否再入境,其实在刑事案件的最初阶段就被大致定向。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请求羁押,能否避免羁押与起诉就在这一流程中决定。把这72小时与再入境这个遥远话题联系起来思考的人不多,但两者直接相连。一旦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也就不构成以刑事处分为由的退去强制事由;不被退去强制,自然不产生拒绝上陆期间。反之,初期应对失当,就会出现以年为单位无法回到日本的状态,某些事由甚至导致没有年限的拒绝上陆。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一部分被宣告缓期执行时,只要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同样被排除。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则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可能落入其中。
这一号之所以格外沉重,是因为影响会延续到退去强制之后。出国命令的要件之一是不属于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因此存在毒品相关事由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而且,拒绝上陆事由中与毒品有关的那一项没有年限规定,即使只是罚金,即使违反的是外国法令也足以成立,不因时间经过而消解,这种情况下回到日本的路径只剩上陆特别许可。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而这一问题意识同样延伸到再入境的场面。
拒绝上陆期间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起算点是离开日本的那一天。依退去强制令书被遣返的,从遣返当日起算;自行离境的,从出境当日起算。常见的误解是从判决之日或者令书签发之日起算,事实并非如此。收容一旦拉长,从令书签发到实际遣返可能相隔很久,起算点也随之后移。
就期间而言,首次被退去强制的为5年;此前已有退去强制记录、再次被退去强制的为10年。相比之下,依出国命令自行离境的仅为1年,差距非常大。正因存在这一差距,在有可能争取出国命令的案件中,尽早探讨这一可能性很有价值。但存在毒品相关事由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实务上,本所建议家属务必保存能够客观证明出境日期的材料,例如护照上的出境章、机票记录、遣返时交付的文件。
期间届满,以及等不到届满的情形
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自动可以入境。届满只表示该项拒绝上陆事由不再成立,此后的签证审查与上陆审查仍会重新审视当初因何种情事被退去强制、之后过着怎样的生活。因此,在等待期间届满时积累在本国的工作状况、家庭关系与防止再犯的努力,具有实际意义。
另一方面,日本有年幼子女、配偶罹患重病、清算事业需要本人参与等情形,都可能等不到届满。此时可以考虑上陆特别许可,即对存在拒绝上陆事由的人仍可特别准许上陆的制度,判断重心通常放在与日本人配偶或者日本籍子女的关系以及人道情事上。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最重要的是不走到退去强制这一步,为此就要在刑事处分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既然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坐等判决的姿态本身就已太迟。争取不起诉的工作集中在起诉之前这段有限时间:反复与检察官面谈,对案件被看待的方式提出反驳;有被害人的案件由通译在场推进道歉与损害赔偿协商;对参与程度与主观认识有争议时,提交意见书说明陈述与客观证据如何吻合。在留资格与家庭关系也有作为处分判断材料加以说明的余地。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若考虑到将来的再入境,最初阶段留下什么样的供述具有决定性意义。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可以争取撤销羁押的时间极短,着眼于入管程序的准备也是越早越有利。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侦查而存在,不承担从当事人立场斟酌措辞的职责。有为当事人服务的通译介入,本人的说明才会被准确记录,此后在入管程序与签证申请场合也能保持说法一致。一旦留下相互矛盾的记录,影响会延续到几年后的再入境场面。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在退去强制与拒绝上陆两方面都被从重看待,刑事阶段的力争直接左右将来。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完成。
结语
什么时候能回日本,答案取决于离境的日期、离境的形式与事由的种类,而这三者全都由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中的应对所塑造。已被遣返的人,要保存能够证明离境日期的材料,并在本国持续积累生活实绩;即将面对程序的人,则应尽早行动,朝着避免退去强制本身的方向努力。这两件事是当下真正可以着手去做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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