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公司说明与被解雇的风险|员工被捕后的在留资格实务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仅仅被逮捕,并不当然使解雇有效。通常会先考虑起诉停职、居家待命等阶段性措施。
- 何时、由谁、说到什么程度,需要结合刑事程序的走向与在留资格的维持来设计。
- 持就劳资格者一旦离职,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入管法19条之16)期限即开始推进;活动实体一旦丧失,还会引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
- 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无论是复职谈判、跳槽还是维持在留资格都会顺畅得多,但结果因个案而异。
接到员工被逮捕的消息时,公司一方与本人家属一方最先犯难的,都是信息该怎么处理。什么都不说,就会被当作旷工处理;说得太细,尚未确定的事实又会在公司内部扩散。中国国内的家属也经常询问:到底该不该联系工作单位。
本文兼顾本人与公司双方立场,梳理说明的时机与范围、围绕解雇与停职的基本思路,以及在留资格的申报与维持。因劳动合同内容与就业规则不同,处理方式也不同,实际应对请个别确认。
刑事程序的走向与公司被迫作出判断的时点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起72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羁押成立后原则10天,延长后最多20天;被起诉后,若未获保释,羁押还会继续。从公司角度看,最初几天只是联系不上,而超过两周的缺勤就长到必须在业务上作出安排。因此,能否在最初72小时内争取释放的可能,从维持雇用的角度看同样意义重大。
如何设计说明的时机与范围
实务上的做法是:辩护人先确认本人意愿,再在适当时机,向有权限的对接人告知必要最小限度的事实。告知内容通常包括:因被拘束无法出勤;走向尚未确定;联络窗口为辩护人。若过度披露罪名与案件细节,即便日后取得不起诉,公司内部的评价也难以恢复。
- 如果已有相关报道,需要研究是否有必要更正事实关系。
- 公司要求本人接受内部调查时,因陈述内容可能影响刑事程序,应先与辩护人商议再决定是否配合。
- 公司要求本人提交辞职书时,需慎重研究在被拘束状态下让其作出判断是否妥当。
围绕解雇与停职的基本思路
在日本劳动法制下,解雇需要客观合理的理由与社会通念上的相当性。仅凭被逮捕这一事实,解雇并不当然有效,而要综合考量与业务的关联性、对企业社会信用的影响、羁押时长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选措施。多数就业规则设有因刑事案件被起诉时的停职条款,通常先适用该条款。此外,还应确认规则中是否写明取得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时如何处理。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在留资格风险
对持就劳资格者而言,雇用的去向几乎等同于在留资格的去向。离职时,关于所属机构的申报(入管法19条之16)期限开始推进。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的状态若持续下去,则会引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21条审查,稳定就劳的持续性与素行都是判断材料。若在留期间在羁押中届满而无法申请更新,将成为非法居留,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
就刑事处分而言,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与毒品有关的有罪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算该当。另外,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时,会涉及入管法24条4号ヘ。
接收企业一方也需注意。不法就劳助长被定位于入管法24条3号之4,这一类型仅凭行为即该当,不以经过刑事处罚为前提。核验在留卡、管理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是企业风险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另外,对于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从守住雇用的角度看,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意义极大。不被起诉,起诉停职条款就不会启动,公司内部的说明也相对容易;既然没有有罪判决,也就不必进入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的讨论。反之,即使拿到缓刑判决,在毒品案件等类型中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重点是:通过与检察官面谈掌握处分走向;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做足赔偿与示谈;提交意见书说明就劳可以继续、生活保持稳定。若工作单位表示愿意接受复职,相关书面材料就是可能影响处分判断的有力资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出于不想给公司添麻烦的心情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说明,那份笔录会同时留在刑事程序与在留资格审查之中。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把与公司的对接窗口统一到辩护人手里,就能减少本人在被拘束状态下作出不利判断的场面。第三是翻译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在侦查一侧,与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不同。业务内容与指挥命令关系的说明相当专业,译得粗糙就容易使事实关系走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除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外,也处理企业相关纠纷。以下案例供参考。
- 一名女性遭冤枉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我们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出し子”(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的案件中,我们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与胁迫的处境以及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工作单位的往来以及向家属的汇报均可用中文进行。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从更新、变更到就劳资格相关手续一站式承办。
结语
向工作单位说明并不只是打个招呼,而是同时作用于雇用与在留资格的战略行为。时机、对象、范围一旦弄错,即便日后取得不起诉,也可能回不到原来的生活。请把就业规则、劳动合同与在留卡期限整理到手边,在联系公司之前先与我们商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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