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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事,配偶的在留资格会受什么影响|家族滞在与日本人配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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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事,配偶的在留资格会受什么影响|家族滞在与日本人配偶等

一方出事,配偶的在留资格会受什么影响|家族滞在与日本人配偶等

2026/08/23

核心要点

  • 家族滞在以扶养者的在留资格与活动为前提,扶养者一旦失去资格,家人一方也难以维持。
  • 就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而言,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份的活动,被列为取消事由。
  • 即使本人该当退去强制事由,婚姻的实质与家庭生活状况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已被法律列为考虑要素。
  • 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全家在留状态效果最大的工作,但结果因个案而异。

在日本生活的夫妻中有一方因刑事案件被拘束时,咨询中必定出现的问题是:我的在留资格会怎样,孩子的在留会怎样。刑事程序针对的是本人一个人,但在留资格制度建立在家庭关系之上,影响会安静却确实地扩散到全家。

本文以家族滞在与日本人配偶等这两种类型为主轴,梳理配偶一方可能发生什么、又应在什么期限之前处理什么。制度运用因个案而异,具体判断请务必向辩护人与入管手续的专业人士确认。

刑事程序的走向与家属可动的时间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经法官羁押讯问作出羁押裁定后,原则10天、延长后最多20天。这段期间,本人无法自行向入管申请、无法联络单位、也无法办理银行手续。也就是说,配偶一方若不行动,就只有期限在流逝。

请配偶首先确认三个人的在留期间届满日:本人、自己、以及孩子。其次确认本人与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关系是否已经中断。再确认房租与水电燃气等费用是否停缴。这些同时也是在留资格审查中说明生活稳定性的素材。

家族滞在在留资格会遇到的问题

家族滞在是指受持有就劳资格等的扶养者扶养、从事日常活动的在留资格。因此,扶养者因被拘束而脱离工作单位,或者失去在留资格时,家族滞在一方也可能被评价为失去了与在留资格相应的活动实体。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以未从事与在留资格相应活动等为理由的在留资格取消,家族滞在也可能成为对象。

此外,扶养者的在留期间若在羁押期间届满且无法更新,扶养者将成为非法居留,可能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扶养者一旦失去资格,家族滞在的更新也不会当然获准。配偶本人能否变更为可以就劳的在留资格,及早研判才是现实的准备。

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资格会遇到的问题

日本人配偶等这一在留资格以婚姻实质的持续为前提。连续6个月以上未从事配偶身份的活动,被列为在留资格的取消事由。因被拘束而出现无法同居的期间是否立即构成取消事由,因个案而异;但拘束越久,需要解释的必要性越高。请有意识地保留面会记录、书信往来、生活费交付等能证明婚姻实质延续的材料。

另外,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也是判断材料。刑事案件的存在本身并不使更新变得不可能,但会要求说明处分内容以及其后的生活状况。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退去强制风险

在本人一侧,问题在于是否该当入管法24条各号。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另一方面,与毒品有关的有罪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算该当。这一差别对制定全家的在留计划具有决定性意义。

即便该当退去强制事由,仍有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入管法50条5项在法律上明确列出考虑要素,其中包含家庭关系与在日本的生活状况。不过依50条1项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另外,对于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从守住全家在留状态的角度看,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是效果最大的工作。不起诉意味着没有有罪判决,也就不必进入上述该当性的讨论。反之,即使拿到缓刑判决,在毒品案件等类型中仍可能成为退去强制对象,只看判决就安心是不够的。

起诉前的辩护工作重点是:与检察官面谈以具体掌握处分走向与顾虑点;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做足赔偿与示谈;提交意见书说明婚姻实质、孩子就学状况与家庭收支状况。配偶撰写的陈述书,会很大程度左右这份意见书的说服力。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有人出于不想连累家人的心情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而这些笔录之后也可能被在留资格审查引用。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这既是72小时的较量,家属一侧的期限管理也需要辩护人掌握才能推动。第三是翻译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立场在侦查一侧,与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角色不同。婚姻经过、家庭情况这类细微语气会影响结论的内容,尤其考验翻译精度。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把刑事辩护与在留资格问题作为一体处理。以下介绍婚姻与家庭关系影响结论的部分实绩,供参考。

  • 以观光目的赴日者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我们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一名女性遭冤枉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我们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无论是在日本的家属还是中国国内的家属,都可以用中文联络。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的行政书士配合,从更新、变更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一站式承办。

结语

配偶的在留资格,并不是等本人的刑事处分确定之后再考虑就来得及。从被拘束那一刻起,就需要同时研究如何证明婚姻实质、如何管理各项期限、如何确保就劳出路。请先把全家的在留卡与护照期限整理到手边,尽早与我们商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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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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