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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单位出具的担保有用吗|羁押、保释与入管程序中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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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内单位出具的担保有用吗|羁押、保释与入管程序中的评价

中国国内单位出具的担保有用吗|羁押、保释与入管程序中的评价

2026/08/23

核心要点

  • 日本程序对身元担保人的要求,是能够在日本国内实际监督本人并确保其到案。
  • 中国国内单位出具的材料,作为说明就业稳定、案发后处遇与回国后接应条件的情状材料会被阅读。
  • 保释的身元担保人、假释放的身元保证人、监理措置的监理人,都是在日本国内承担责任的角色。
  • 过分强调回国后接应的书面,可能与继续留在日本的方针相矛盾。
  •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对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但第24条第4号チ并未列举其中。

公司说愿意担保,把这份材料交上去人能放出来吗。中国国内的用人单位或者业务伙伴,有时会提出这样的好意。公司没有抛弃本人,这件事本身就是有利情节。

但日本程序中的身元担保人概念,与中国单位出具的担保函,在功能上并不相同。先来看看究竟要求的是什么。

日本程序对担保人的要求

  • 羁押阶段。法官看的是逃亡可能性与毁灭证据可能性。在日本国内有固定住所,并且有人与其同住或者日常保持联系加以监督,会直接影响判断。
  • 保释阶段。法院会指定限制住所,要求持续居住并按期到庭。担保人被期待确保义务得到履行,通常以居住在日本国内为前提。
  • 入管的假释放。身元保证人负责掌握本人所在并确保其到场。
  • 监理措置。监理人就申报与到场承担责任并向入管报告,同样以在日本国内有生活据点为前提。

位于中国国内的单位无法在日本与本人日常接触,因此坦率地说,它无法替代承担上述角色的人。

单位材料仍然有用的场合

不能替代角色,与没有意义,是两回事。单位出具的材料可以说明:在职期间与岗位内容等持续就业的事实;是否有可能复职这一案发后的处遇;关系到赔偿资金来源的经济支援可能性;以及单位已了解本人情况仍愿接纳的态度。检察官、法院与入管都会阅读。材料上最好加盖公章,写明出具日期、经办人姓名与联系方式,并附注明译者姓名的日文译文。有一点需要留意:在争取继续留在日本的案件中,若通篇详述回国后的接应安排,可能被读成本人本就打算回国。动笔之前请先确认案件按哪个方针推进。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案件被起诉之后,保释能否获准成为焦点,届时会再次追问日本国内是否存在身元担保人。在日本没有可以依靠的人时该怎么办,需要从羁押阶段就并行准备。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一旦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就是最后的分岔口。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规定了加重要件,而涉及毒品的第24条第4号チ并未列举其中;另一方面,第4号チ本身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适用。第50条第2项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的人申请权,由谁担任监理人也关系到该申请权的行使。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无论把担保体制安排得多么齐备,一旦形成有罪判决,在留问题就进入另一个局面。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单位出具的材料,正是支撑生活环境说明的依据。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在公司准备材料的同时,讯问仍在进行。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位女性被冤枉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上诉,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属于裁判员裁判对象的案件以及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熟悉跨境查询与联络。
  • 一名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的出し子(从账户取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欺骗与胁迫性压力、并不存在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公司没有抛弃本人,这一事实确有分量。但要把这份分量送进日本的程序,就必须为材料设定正确的对象与角色:不是作为身元担保人的替代提交,而是作为讲述生活稳定性与再犯可能性的材料提交。定位不同,被阅读的方式就不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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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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