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处的公证书|在日本刑事与入管程序中如何被对待
2026/08/23
核心要点
- 即便持有公证书,其记载的事实在日本程序中也不会被自动认定。
- 公证书的说服力取决于公证处依据什么作成:仅凭申请人陈述与核对原始档案,分量并不相同。
- 亲属关系、婚姻状况、无犯罪记录等公证书,在身份关系成为争点的场合确有作用。
- 委托公证属于民事代理范畴,家属不能凭此代替本人选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
- 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24条第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
在中国,经公证处公证的文书被视为具有较强证明力。带着这种习惯进入日本程序,有时会产生困惑:明明提交了公证书,为什么没有被采信。
事先理解制度差异,才不会把准备的方向搞错。下面梳理公证书如何被对待、哪一类在哪种场合有用,以及有哪些东西是公证无法替代的。
公证书在日本程序中的位置
在日本刑事程序中,检察官与法院都把提交的文书当作证据之一来评价,公证书也不例外。经过公证这一事实,说明该文书是经正规程序作成的,但并不意味着其记载内容会被自动认定为真实。入管审查同样如此: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比起文书上写了什么,更看重家庭关系是否实际在运作。即便持有婚姻公证书,被要求补充同居实态、联系频率、生活费承担等事实佐证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公证书单独提交,不如与汇款记录、通信记录等佐证其内容的生活记录一并提交更有力量。
哪种公证书在哪种场合有用
- 亲属关系公证书:用于说明身元担保与监督体制,以及在留特别许可中家庭关系成为问题的场合。
- 婚姻状况公证书、结婚证公证:用于配偶类在留资格成为问题的场合,也可作为在日本办理婚姻手续的前提材料。
-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某些手续会要求提交,但是否必要因手续而异。
- 委托公证:用于证明民事代理权。
最后一点容易被误解,需要补充说明。在日本,刑事案件中选任辩护人的权限属于本人,家属无法凭委托公证代行该权限。家属可以做的,是作为费用承担人参与合同,并委托律师前往会见;选任书上的签名在会见现场由本人签署,因此无需等待公证办好。
可以预见的刑事程序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合计72小时。这段时间家属无法会见,能够见到本人的只有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就羁押必要性向法官提交意见,会直接改变此后的走向。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检察官在此期间内判断起诉还是不起诉。而办理公证书从申请到出具往往需要若干天,这段时间与刑事程序重叠,因此需要与辩护人商定优先办理哪几份。想把所有文书都办齐,必然会有赶不上的。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第24条按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认为只要有缓刑就必然构成4号リ,属于误解。
涉及毒品的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或者缓刑同样适用。涉毒认定还会直接收窄此后的选项: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出国命令,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24条第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项,涉毒者无法使用这一制度,也就是主动申告、短期内自行出境从而缩短入境拒绝期间这条路被堵死了。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属于裁量处分,案件的存在会作为素行评价进入审查;存在申报义务违反或者活动实态缺失时,还可能涉及第22条之4的在留资格取消。长期以来的实务立场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曾承办案件,正面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无论把公证书准备得多么周全,一旦形成有罪判决,就存在与文书内容无关而径行适用的规定。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不存在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无从谈起。拿到缓刑也不等于安全,像毒品类案件那样缓刑同样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且有罪判决本身会在此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资格变更审查中形成不利因素。
辩护人会在检察官作出判断之前集中开展工作:与检察官面谈、赔偿与和解、就犯意与参与程度提交意见书、整备生活环境。公证书的定位,就是支撑这些意见书的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 沉默权。在中国办理文书的这几天里,日本那边的讯问仍在推进。一旦经翻译形成日文笔录,日后再想推翻并不容易。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沉默,在很多场合是最稳妥的选择。
-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产生,最初的72小时里并不存在。能够填补这段空白的只有私选辩护人,而家属就可以委托。
- 翻译的质量。讯问时的翻译由侦查机关安排。为当事人工作的翻译,会在理解辩护方针的前提下区分是被请求还是被指示、是代为保管还是收受。这种差别直接关系到对犯意的评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办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 一位女性被冤枉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上诉,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在一起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受け子(现场收取赃款的角色)并被多次重新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确定讯问应对方针并充分举证主张,最终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
- 一位从事批发业的当事人遭遇骗取货物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口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的和解金,靠的是细致收集文书、层层搭建事实。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本所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结语
公证书在日本的程序中确实有用,但它不是万能证明,而是佐证事实的材料之一。要办哪一份、为哪个场合而办、在什么时点之前办好,把这三点定下来再行动,就不会白白耗掉有限的时间与费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与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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