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许可进口或销售药品被查|药机法违反与毒品法令的关键区别
2026/08/19
核心要点
- 销售药品需要许可,无许可销售,以及销售、授予、宣传未取得批准的药品,均属处罚对象。
- 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进口与以销售为目的的进口,处理方式截然不同,数量与是否做过宣传会被用来推认销售目的。
- 违反药机法并不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所列举的毒品取缔法令之内,能否退去强制主要按第24条第4号リ的框架判断。
- 但若成分属于麻药等,则构成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依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成立退去强制事由,罚金或缓刑同样如此。
- 一旦触及毒品法令,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将面临没有年限的上陆拒否,出国命令制度也无法使用。
从中国买来化妆品或保健食品分给熟人;在微信群里推荐标榜瘦身、生发功效的药丸并收取货款;替人代办药品个人进口。这类行为往往从生活延伸而来,当事人毫无违法意识,规模却在不知不觉中扩大。但在日本,药品流通由许可与批准制度严格管理,制度之外的销售会成为刑事案件。
本文先梳理以违反药机法立案的典型场面,再依条文说明对外国籍当事人而言至关重要的一点:违反药机法与违反毒品取缔法令,在在留后果上完全不是一回事。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线索可能来自海关查获、购买者反映、行政指导之后的告发,或者网络广告被掌握。侦查机关会核实进货渠道、销售对象与次数、货款收取情况以及广告用语,据此评价是否属于以营业方式进行。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羁押。是否具有销售目的、对商品性质知悉到何种程度,判断框架就在这72小时里成形。「对方说有效果我就信了」「我以为是日用品」这类说明,若不在早期连同客观材料一并提出,日后就很难被接受。
无许可从事销售业,以及销售、授予、宣传未获批准的药品,均设有包含拘禁刑的罚则。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的,量刑评价会明显加重。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此处正是本文的核心。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规定,违反毒品取缔法令而受有罪判决之人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仅凭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可以,刑罚全部缓予执行可以,免除刑罚同样可以,也不问在留资格种类。相对地,违反药机法并不在该列举之内,能否退去强制主要依第24条第4号リ判断,即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
因此,所经手物品的成分究竟为何,会让结论天差地别。若成分属于麻药,即构成违反麻药及向精神药取缔法而直接落入4号チ;并且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5号,毒品关系的上陆拒否没有年限限制。此时重新进入日本的通道只剩上陆特别许可一条。此外,出国命令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也不适用于毒品关系的对象者。
与此同时,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在留资格取消依同法第22条之4,各自独立判断。刑事处分即使较轻,失去在留的路径依然存在。而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无需故意与过失的实务,本所承办过质疑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在完全不知道自己所售为何物的案件中,这一视角具有重要意义。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成分鉴定结果出来前后,是辩护活动最关键的时期。不应坐等扣押物的鉴定再决定对策,而要及早整理进货渠道、商品说明内容以及向购买者所作表述,用客观材料佐证主观认识。销售规模不大、获利微薄、购买者未产生健康损害的案件,争取不起诉处分的余地相当充分。
具体工作包括停止销售并销毁库存、向购买者退款并回收商品、明示防止再度发生的安排,以及提交载明生活状况与在留资格影响的意见书。争取与检察官面谈,把书面难以尽述的经过当面说明。请放弃「拿到缓刑就好」的想法,把不起诉处分设为目标。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对进货方与购买者凭模糊记忆作答,销售规模有被过度认定的危险。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库存与记录如何处理、如何应对购买者,时间越久可选项越少。若能在被逮捕之前就完成咨询,回旋余地会大得多。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为侦查进程而设。中文商品名与功效表述如何译成日语,会直接影响是否存在标榜药效的判断。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当事人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这是一起在对物品性质的认识成为争点的案件中,以客观证据瓦解检方主张的案例。
- 一名女性遭冤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针对「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质疑责任主义的射程,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曾成功删除过往的逮捕报道与前科相关报道,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仍然残留的不利益也持续提供应对。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外观相同的盒子,只要成分不同,在留上的后果就完全不是一回事。先准确弄清所经手的究竟是什么,再依据证据说明自己的主观认识,这就是初期应对的实质内容。一旦接到联系,请及时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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