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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登录放贷与高利息|在日本被控违反出资法、贷金业法与在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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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登录放贷与高利息|在日本被控违反出资法、贷金业法与在留资格

无登录放贷与高利息|在日本被控违反出资法、贷金业法与在留资格

2026/08/19

核心要点

  • 未取得登录而以营业方式放贷,构成违反贷金业法,可处十年以下拘禁刑或三千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 以营业方式放贷之人若约定年利超过百分之二十,即违反出资法;超过年利百分之一百零九点五的,处罚更重。
  • 即便是同乡之间的借贷,只要反复持续进行,也可能被评价为「以营业方式」。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对象,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依但书被排除。
  • 持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从事无登录放贷的,会引发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与更新不许可(同法第21条)问题。

刚到日本无法从银行借款,学费缴纳期限迫近,家人住院费用等着汇过去。在这种处境下向了解情况的同乡借钱周转,现实中相当常见。出借一方也往往抱着朴素动机:手头有余钱想派上用场,能收一点利息就好。

但日本法律把以营业方式放贷置于登录制之下,并以刑罚保障利率上限。「只要双方同意就够了」这种想法在此行不通。本文梳理出借方与借入方各自可能面临的展开,说明其如何波及在留资格,以及初期应当如何应对。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这类案件的线索,可能来自借款人或其家属的求助、催收过程中引发纠纷后的报案,也可能来自其他案件侦查中查获的账本与汇款记录。侦查机关会核对放贷次数、对象人数与利息约定方式,据此评价反复持续性与营利性。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放贷实态与组织性的判断框架就在这72小时里定型。账本与通信记录属于客观证据,但资金从何而来、由谁指示,这些高度依赖供述,方针未定之前的应答将左右后续走向。

如果催收过程中使用过强硬言辞、代为保管过在留卡或护照、反复联系对方工作单位,还可能以恐吓、强要或者违反贷金业法关于催收行为的规制被另行立案。现实中,催收方式导致处分加重的例子并不少见,其影响甚至超过放贷本身。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无登录营业的法定刑上限很高,规模较大的案件实刑并非空谈。此时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便成为核心。该号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因此,量刑上的争取直接关系到能否继续在留。

另一方面,在留资格一侧的风险波及更广。持经营管理或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资格之人,若被认定并未从事所申报的活动而是从事放贷业务,就会进入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在留期间更新依同法第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会被追问,即便只是缓刑或罚金,也可能成为不许可的理由。

此外,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无需故意与过失的实务长期延续。本所承办过质疑这一做法在责任主义之下能走多远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对于仅被借用名义、或者只是帮忙处理事务的人来说,这一视角能够成为具体防御的支柱。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应当瞄准的是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前科依然留存,并在更新审查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被参照。起诉前的工作,首先在于厘清放贷的性质:究竟是朋友之间一时的周转,还是反复持续的经营;是否约定利息;催收以何种方式进行。这些都要依据账本、汇款记录与通信往来加以整理。

其次是超额利息的返还与损害的填补。在可能范围内消除借款人所受不利益,若能达成和解,将对处分判断产生有力影响。此外还应把生活状况与对在留资格的影响写成意见书,并争取与检察官面谈当面陈述。存在共犯嫌疑的案件中,用客观材料划清自身角色的边界尤为重要。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是否属于「以营业方式」是一个评价问题,即使当事人辩称并无做买卖的意思,零散供述仍可能被当作营利性的依据。方针确定之前保持沉默,完全正当。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账本与汇款记录早已被扣押,辩护人能否在此基础上搭建说明框架,直接决定结果。家属若尚有行动余地,请在接到逮捕通知当天咨询。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为侦查进程服务,并不站在为当事人利益斟酌用词的立场。「利息」与「谢礼」、「借出」与「代为保管」的区别,在转译时极易混淆,并左右营利性的认定。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批发业当事人遭遇骗货型诈骗,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口锁定对方身份,取得七千五百万日元和解金。这是一起追踪资金流向、从刑事与民事两侧同时设计解决方案的案件。
  • 针对以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解任代表董事的案件,本所在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积累了拆解经营纠纷结构的经验。
  • 某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全程参与会见与商谈。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手续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借钱给别人的动机不会留在记录里,留下的只有金额与日期。正因如此,才必须尽早把经过与彼此关系诉诸文字。一旦接到侦查方面的联系,请及时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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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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