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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卡电磁记录伪造相关犯罪|持有伪卡或准备行为为何同样被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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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卡电磁记录伪造相关犯罪|持有伪卡或准备行为为何同样被重判

支付卡电磁记录伪造相关犯罪|持有伪卡或准备行为为何同样被重判

2026/08/19

核心要点

  • 不正当制作支付卡电磁记录之行为,法定刑为十年以下拘禁刑,被视为准同于货币伪造的重大犯罪。
  • 即便从未实际使用,仅持有含有不正当电磁记录的卡片,或者为制作而进行准备,也会被单独处罚。
  • 这类案件容易被认定具有组织性与跨国性,即使初犯,判处实刑的可能性也相对较高。
  • 一旦超过一年的实刑确定,即落入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予执行的则依但书被排除。
  • 此类立案高度依赖共犯供述,初期阶段的供述管理直接左右结论。
  • 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在留最为可靠的路径。

信用卡的磁条信息与IC记录,在法律上并非普通数据。它们支撑着整个支付结算制度,日本刑法因此给予接近货币的厚重保护。正因如此,即使被害尚未现实发生,例如仅仅持有卡片、仅仅准备好机器,也会被单独织入处罚之网。

本文写给不明就里替人保管卡片的人、被许诺报酬而参与运送或安装机器的人,以及突然被告知家人遭逮捕的家属。以下从刑事责任的分量与在留资格的后果两方面,具体说明当下应当做什么。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这类侦查往往经过长期暗中侦控,最后以多人同时被捕的方式浮出水面。动手之前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相当证据,讯问是在扣押的卡片、机器与通信记录一字排开的状态下展开的。因此讯问常常不是为了发现事实,而是为了确认已经画好的构图。

被捕之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且自逮捕起72小时内请求羁押。供述的骨架就在这72小时里定型。当共犯被分别关押在不同警署同步讯问时,很容易出现向他人供述靠拢的诱导,独自承受这种压力并不容易。辩护人能否介入并共享方针,具有决定意义。

就法定刑而言,不正当制作电磁记录及其使用等行为为十年以下拘禁刑;持有含不正当电磁记录的卡片、以及为制作而准备的行为,也各自设有独立罚则。「因为没有使用所以很轻」这种理解并不成立。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由于实刑可能性相对较高,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会被正面提出。该号在「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的前提下,以被判处无期或超过一年拘禁刑之人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予执行者被排除;一部缓予执行时,实际服刑部分在一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因此辩护目标的排序是:首先争取不被起诉,若确有困难则争取缓刑,或者压缩实刑部分。

此外不能忽视在留资格一侧。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1条审查,素行是否良好会被追问;若被认定并未从事所申报的活动,还会进入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审查。刑事案件结束之时,正是在留问题开始之时,这一结构必须先行理解。

再者,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长期存在无需故意与过失的实务立场。本所承办过质疑这一实务在责任主义射程之内能走多远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对于只是受托运送、完全不被告知内容的案件,这一视角可以成为防御的支柱。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这一领域,选择「等判决」的代价过于沉重。即使取得缓刑,前科依然留存,并在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被反复参照。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守住在留最可靠的路径。

相关工作头绪很多。其一是切分参与形态:是参与制作,还是仅仅持有,抑或只是运送;是否被告知内容。这条界线必须依据证据划清。其二是确认被害状况并尽可能进行赔偿。其三是查明被劝诱的经过:以介绍工作为名被拉入,背负渡航费用或生活费债务,一旦拒绝即被暗示不利后果等情节,对量刑与处分都有直接影响。把这些整理成意见书,并在与检察官面谈时当面陈述。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共犯供述互相矛盾成为最大争点的案件中,方针未定之前所作供述最为危险。保持沉默是正当的权利行使。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多人同时被捕的案件中,能否确保早期会见,会改变此后可以展开的主张幅度。家属若尚有行动余地,请在接到逮捕通知的当天就来咨询。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服务于侦查进程,并不承担为当事人利益斟酌用词的职责。「代为保管」与「收下」、「帮了忙」与「实施了」,这些差别都会因译法而改变认定。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只为当事人本人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的相关解决案例。

  • 某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的接头取款者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持续管理讯问应对并层层展开主张与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再度逮捕接连发生的局面下保持方针一贯,正是结果的关键。
  • 本所在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上均有承办实绩,也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能够依据经验为被怀疑具有组织性的案件设计防御结构。
  • 某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条件下收集有利材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与行政书士的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同样可以一站式处理。

结语

卡片与机器一经扣押便成为证据。但当事人处在怎样的位置、被告知了什么、有多大的选择自由,扣押物里找不到答案。能够把这些留在记录中的,只有早期介入的辩护人。请在接到逮捕通知的当天就行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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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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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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