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做转卖与二手回收与古物营业法|什么情况下算无证经营
2026/08/19
核心要点
- 反复持续地收购二手物品再出售,即构成古物营业,需取得公安委员会许可;无证经营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只出售自己用过的物品无需许可,但一旦变成进货再卖的形态,就越过了界线。
- 取得许可之后,仍须履行核实交易对方身份、记入账簿、发现可疑赃物时报告等义务。
- 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构成收受赃物有偿取得罪,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远重于无证经营。
- 就在留资格而言,问题在于资格外活动(入管法24条4号イ、ヘ)以及雇人一方的助长非法就劳(同法24条3号之4)。
随着二手交易平台与跨境电商的普及,在日本进货再转卖已成为常见的谋生方式:二手名牌、家电、游戏机,或把日本国内收来的商品卖往中国。当事人往往只当作副业或赚点零花钱,但日本法律会把这种反复持续的行为评价为古物营业。
本文面向持在留资格在日本工作、同时从事转卖或二手回收的人,以及正因无证经营接受调查的人,梳理界线所在与对在留的影响。
从哪里开始算古物营业
古物营业法所称古物,指曾被使用过的物品、为使用而交易但尚未使用的物品,以及经过若干修整的这类物品。只从厂家进新品出售不算古物营业;但收购个人或店铺的二手品再出售,则属于古物营业。仅处理自己用过的物品无需许可。分界点在于,以转卖为目的的收购行为是否反复持续。
未取得营业所所在地公安委员会许可即从事经营,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把名义借给他人同样受罚。取得许可之后,仍负有核实交易对方身份、记入账簿并保存、发现可疑赃物时向警方申报等义务。而明知是赃物仍予收购的,构成收受赃物有偿取得罪,面临10年以下拘禁刑这一重得多的评价。不核实供货方身份就低价大量收货,正与这种风险紧邻。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这类案件多在追查赃物流向的侦查过程中浮出水面,常以某天突然被搜查住所或仓库、库存与账簿及手机被扣押的方式开始。一旦被捕,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人身走向在这72小时内定型。
若辩护人在这72小时内介入,可提交显示经营实态的资料、居住与就业稳定的资料并落实身份担保人,争取避免羁押。若把这段时间空过去,库存无人管理、无法向客户交代,事业与生活会同时崩塌。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首先是在留资格本身的问题。持技术与人文知识及国际业务、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经营转卖,属于资格外活动。若被评价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イ;若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则该当同号ヘ。留学生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有每周28小时上限,超出部分不在许可范围内。若打算把转卖作为事业长期做下去,应当考虑变更为经营与管理资格;维持无证状态,等于同时危及在留与事业。
其次是雇人一方的问题。让不具备相应在留资格者工作,构成助长非法就劳,该当入管法24条3号之4的退去强制事由。该号只要有行为即可成立,不问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因此,未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就可以安心,这种理解并不成立。
就刑罚而言,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另一方面,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属于裁量许可,会审视品行是否善良。若因人身拘束或停业而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此外,日本实务长期以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无需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该前提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这一类型应当争取的是不起诉处分。不起诉不产生前科,也不构成被判处拘禁刑者。相对地,毒品类犯罪等类型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处分轻,并不等于在留安全。
具体工作包括:梳理交易全貌以争辩是否具备营业性;提交核实供货方身份的记录,否定对赃物性的认识;立即着手申请许可,展示继续经营的意愿与整改;有被害物品时予以返还与赔偿;以及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交易记录若自己不整理,没有人会替你整理。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面对从什么时候开始、大概做了多少笔这类提问,凭感觉作答,这些数字就会被用于认定营业性与犯罪期间。未核对记录之前不要说出数量。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后72小时内没有国选辩护人,未被扣押资料的保全工作也只有此时才来得及。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的,与为委托人本人行动的翻译立场不同。进货、代为保管、受托代销这类商业用语,译法不同,参与的性质就不同。本所把中文专属翻译放在辩护工作的内部。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一位从事批发业的委托人遭遇骗货型诈骗,本所以刑事控告为切入点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解读物品流通与结算记录,是本所的日常工作。
- 一位20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中的「出し子」(指负责从自动取款机取出赃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指使者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受理的案件,由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一站式处理。
结语
转卖本身并非坏事。问题在于没有履行许可这道手续,规模却越做越大,等察觉时已经变成刑事案件。即便已经收到讯问传唤,能做的事情仍然存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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