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遮挡或盗用日本车牌|不只是道路运送车辆法违反
2026/08/19
核心要点
- 道路运送车辆法既规定了车牌的显示义务,也禁止拆除车牌或以遮蔽、折弯、污损等妨碍识别的方式安装,并设有罚则。
- 从他人车辆上拆下车牌带走,构成盗窃罪,法定刑高达10年以下拘禁刑。
- 伪造车牌并安装的行为,视案情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伪造之罪。
- 若车牌的不正当使用是为其他犯罪作准备,往往被作为共犯评价,量刑随之大幅变化。
- 被判处超过1年拘禁刑的实刑,可能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由但书排除。
熟人拜托帮忙把这辆车的牌子换一下;买来的二手车上原本挂着别的号牌;套着车牌罩上路结果被拦下。围绕车牌的咨询,往往从这样轻描淡写的入口开始。但在侦查机关看来,车牌异常是妨碍车辆识别的行为,是提示背后另有犯罪的典型征兆。
本文面向在日本用车的外国人,梳理车牌相关规制的结构、由此可能延伸出的重罪,以及对在留资格的影响,不针对个别案件评判刑事责任。
规制的结构与可能延伸出的重罪
道路运送车辆法规定了以清晰可见的方式显示号牌的义务,并禁止拆除号牌,以及通过覆盖、折弯、污损等妨碍识别的方式安装,违反者设有罚则。近年修法进一步明确了对车牌罩、边框遮挡等情形的规制内容。
不过,这些违反单独被追究的场面并不多。第一,从他人车辆上拆下号牌带走即构成盗窃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完全不在一个量级。第二,伪造或变造号牌并加以安装的行为,视案情可能涉及刑法上的伪造之罪。有印公文书伪造及行使的法定刑为1年以上10年以下拘禁刑,是否落入这一评价,会大幅改变案件结论。第三,就车辆保管场所作虚假申报,即所谓车库虚挂,法律上同样设有罚则。
实务上最重要的,是车牌不正当使用与其他犯罪相结合的情形。使用赃车、在特殊诈骗中交接与转运现金等需要规避车辆识别的活动中,都会出现更换号牌的操作。此时通常作为本体犯罪的共犯来评价。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盘查或检查站发现号牌异常时,多会被要求任意同行,车辆与手机常被扣押。一旦盗窃或伪造的嫌疑成立,也可能现行犯逮捕。被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人身走向在这72小时内定型。
这一类型的特点是:只要本体犯罪的侦查还在继续,就可能以其他案由反复再度逮捕,人身拘束容易长期化。在留期间也可能在羁押期间届满,因此必须同时管理刑事与入管两条线。最大的争点是有无共谋,受谁所托、以何种方式、拿了多少钱,这一整套事实构成判断共犯性的材料。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若仅追究车牌本身的违反,很难达到实刑1年以上;然而一旦以盗窃、伪造,乃至本体财产犯罪的共犯被起诉,实刑就成为现实可能。
即使未被退去强制,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仍属裁量许可,会审视品行是否善良。被怀疑涉入有组织犯罪这一事实本身,就会成为更新审查中必须解释的材料。若因长期羁押或被解雇,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
另需指出,关于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判断,日本实务长期以无需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这一立场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卷入这一主张在入管程序中究竟能起多大作用,正是应当争辩的论点。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这一类型中,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会大幅改变此后的人生。不起诉不产生前科,也不构成被判处拘禁刑者。相对地,毒品类犯罪等类型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只要拿到缓刑在留就安全这种理解并不成立。
争取不起诉的工作包括:保全并分析显示委托经过的通信记录;查证报酬的有无与金额;收集足以说明当事人并未认识到本体犯罪存在的间接事实;有被害人时进行赔偿与和解;以及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在争辩共谋的案件中,必须用客观记录支撑说法的一致性。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以共谋有无为争点的案件中,零碎的供述会被串联起来拼出一整幅图景。在方针确定之前选择不开口,是正当行使权利。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后72小时内没有国选辩护人;在可预见会被反复再度逮捕的案件中,这一时期确定的辩护方针将决定全局。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的,与为委托人本人行动的翻译立场不同。受托、帮忙、代为保管这类动词,译法不同,所传达的参与程度截然不同。本所把中文专属翻译放在辩护工作的内部。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一起特殊诈骗案件中,当事人被指为「受け子」(指到现场当面领取现金或包裹的角色),并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层层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深知在反复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把方针贯彻到底有多重要。
- 本所办理过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国际刑事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为中国籍当事人处理重大案件。
- 一位女性被冤枉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受理的案件,由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一站式处理。
结语
换一块车牌,在委托方看来只是件小事。但接下这件事的人,可能在完全不知道车辆用途的情况下,被推到重罪的门口。手机被扣押后,其中的记录辩护人事后极难取回。能够取得联系的阶段,请尽早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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