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车检、无强制保险上路|日本自赔法违反与在日外国人的双重负担
2026/08/19
核心要点
- 驾驶车检已过期的车辆上公路,构成道路运送车辆法违反,可处6月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 在强制责任保险失效状态下上路,构成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违反,法定刑更重,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两者各记6分,同时违反即直接导致驾照停用。
- 无保险状态下发生事故,赔偿须自行承担,和解难以达成,取得不起诉的可能性随之下降。
- 大量案件源于受让车辆后未办理过户,受让环节的确认往往分出日后的刑事责任。
从同乡熟人手里低价买了一辆车,对方说过户以后再办就行。车检证放在副驾驶储物格里,从来没有打开看过。在日生活的外国人当中,类似经过的咨询并不少见。随后在检查站或一次事故中,才发现车检与强制保险早已双双过期。
这类案件表面上不像恶性犯罪。但法定刑中设有拘禁刑,一旦牵涉事故,赔偿方面甚至可能击垮整个生活规划。
无车检上路与无保险上路的区别
道路运送车辆法禁止驾驶检查证有效期已过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违反者可处6月以下拘禁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记6分。另一方面,自赔责保险是为救济被害人而强制投保的保险,在没有有效合同的状态下上路,构成汽车损害赔偿保障法违反,法定刑为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比无车检更重。
由于车检与自赔责的有效期通常相互衔接,车检过期的车辆一般连强制保险也已失效。此时两项违反同时成立,记分合计,直接导致驾照停用。实务上的争点是有无故意。无车检上路属于故意犯,若不认识到车检已过期则不成立。不过,从没看过车检证这类情节未必就能直接否定故意,仍需围绕受让经过与转让人的往来记录,配合客观材料逐一举证。
一旦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在无保险状态下造成人身事故,对被害人的赔偿原则上须自行承担。如果连任意保险也没有投保,治疗费、误工损失、后遗障碍造成的收入损失、精神抚慰金,全部由本人负担。虽然存在政府保障事业这一制度,但那是为救济被害人而设,支付的部分会向加害人追偿。
和解是争取不起诉最有力的材料,但没有赔偿资金,和解就谈不成。无保险这一事实本身,就在结构上大幅降低了不起诉的可能。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刻着手筹措资金、设计分期清偿方案。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伴随事故或叠加其他违章时,存在现行犯逮捕的可能。一旦被捕,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人身走向在这72小时内定型。
即使未被逮捕,也会被警方传唤接受任意讯问。若在这一阶段说出我知道车检过期了,故意即被认定,争点事实上随之消失。收到传唤时,首先应当咨询辩护人。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单纯的无车检、无保险案件多以罚金处理,不会直接该当此号。
然而,一旦伴随事故并叠加过失驾驶致死伤,量刑显著加重,出现实刑的可能。若再叠加酒后或无证驾驶,还可能作为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进入入管法24条4号之2所列重大犯罪的框架审查。不能只看单一违章,必须按合并追究的罪名整体来判断。
此外,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属于裁量许可,品行善良是重要考量因素。无保险上路很容易被评价为在无力对他人损害负责的状态下驾驶。若因长期羁押或被解雇,连续3个月以上不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的活动,还可能引发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22条之4)。另需补充,日本实务长期以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无需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针对该前提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不留下前科的唯一途径是不起诉处分。相对地,毒品类犯罪等类型仅凭有罪判决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チ),罚金或缓刑同样该当。刑罚轻,与在留安全,并不是一回事。
在这一类型中争取不起诉的工作包括:收集能够说明受让经过的材料,构建否定故意的主张;立即办理车检与强制保险并提交凭证;停止使用或处分该车辆;有被害人时进行和解谈判,提出现实的赔偿方案;以及与检察官面谈并提交意见书。需要的不是再也不会了这句话,而是用材料证明已经把再犯的条件彻底消除。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以故意有无为争点的类型中,讯问时的一句话即可定局。我大概觉得可能过期了这种程度的表述,也可能被评价为具有认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被捕后72小时内没有国选辩护人;即使是未被逮捕的案件,是否在首次讯问之前确定好方针,也会改变结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而配置的,与为委托人本人行动的翻译角色不同。车检、自赔责、过户这类日本特有的制度用语,逐字直译无法准确传达。本所把理解制度内容的中文专属翻译编入辩护工作。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一位从事批发业的委托人遭遇骗货型诈骗,本所以刑事控告为切入点锁定对方身份,最终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把刑事程序与民事追偿结合运用的经验,在以赔偿为核心争点的案件中同样发挥作用。
- 一位20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中的「出し子」(指负责从自动取款机取出赃款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指使者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受理的案件,由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的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会见一直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问题,与合作行政书士联动,一站式处理。
结语
无车检、无保险的案件,仅凭我不知道这一句话推进不下去。但反过来说,只要把受让经过扎实举证,故意的认定仍有相当的活动空间。车检证、保险单据、与转让人的往来记录,请务必保留,不要丢弃。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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