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驾驶致伤与肇事逃逸并罚时|量刑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9
核心要点
- 过失驾驶致伤罪(日本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5条)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情较轻时,可依情状免除刑罚。
- 一旦再叠加道路交通法上的救护义务违反(即肇事逃逸),评价便完全不同。因驾驶行为致人死伤而违反救护义务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 两罪构成并合罪的案件,量刑判断远重于单纯事故,被判实刑成为现实可能。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但一旦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即符合退去强制事由。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了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过失驾驶致伤并不在该列举之中。
没察觉到发生了接触;一时慌乱离开了现场;看到对方站了起来就以为没事。肇事逃逸案件的咨询中,最常听到的正是这类说明。但日本道路交通法要求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立即停车、救护伤者,并向警察报告。
而对外国人来说,这类案件直接牵动在留资格:判实刑还是判缓刑,就是能否继续在日本生活的分水岭。
两罪并合意味着什么
过失驾驶致伤罪在驾驶人怠于必要注意致人受伤时成立,法定刑为7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伤情较轻时可依情状免除刑罚,单独成立时以不起诉或罚金收场的案件并不少见。
救护义务违反则是另一个罪。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项要求交通事故发生时立即停止驾驶、救护伤者,并向警察报告。因驾驶行为致人死伤而违反救护义务的,处10年以下拘禁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金。两罪作为并合罪处理时,量刑框架本身就会加重。争点在于是否具有事故的认知,也就是能否认定明知与人发生接触仍离开现场。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人身被拘束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肇事逃逸案件中,逃亡与湮灭罪证之虞会被强烈主张,勾留较易获准。
在这72小时里,确认行车记录仪、监控录像、车辆损伤状况等客观证据的所在十分重要。尤其是有无事故认知,往往要从车内声响与冲击程度推认,车辆解析结果因而可能成为防御材料。同时应尽早掌握被害人的伤势与治疗情况。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按号解读入管法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执行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在过失驾驶致伤与救护义务违反并合的案件中,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存在现实可能,这一号会正面成为问题。
另外,第24条第4号之2是列举一定重大犯罪的条号,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与盗窃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过失驾驶致伤并不在该列举之中。各号对象互不相同,必须准确确认自己的案件落在哪一号的射程之内。羁押拖长以致超过在留期限的构成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持留学资格专事就劳的涉及第24条第4号イ;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适用同条第4号ヘ。毒品犯罪所在的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同样符合。
一旦有罪,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审查会追问素行,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也进入视野。另外,针对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确实存在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不能只依赖对判决的预期。这一类案件最安定的出口,是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辩护人推进与被害人的和解交涉,要点在于除任意保险的赔付之外,另行谋求与被害感情相称的解决。此外,还要从客观证据中积累足以说明并无事故认知的情节,并在与检察官面谈时加以说明。意见书中记载走到救护义务违反的经过、被害恢复状况、驾驶的必要性与防止再发的措施,以及一旦发生退去强制或更新不许可将造成的失衡。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这一类案件中,你其实察觉到了吧这样的追问会反复出现。在记忆模糊时作出趋向承认的陈述,事后极难推翻。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和解交涉耗时,影像记录又会被覆盖而消失,必须从被捕之后立刻启动。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说明事故样态时会大量出现日语交通用语,徐行、优先、视野这类词若理解有偏差就作出陈述,过失的内容本身便会被错误记录。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当事人本人竭力表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均可一站式处理。
在一起二十多岁女性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出し子,即负责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的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使者欺骗、处于胁迫状态且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在以有无认知为争点的案件里,从经过与客观资料出发举证内心状态的手法,与肇事逃逸案件相通。
本所还曾成功删除过往的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交通事故一旦被报道,即使处分结束信息仍会留存,并在就业与在留资格场合产生影响。此外,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对子女的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离开现场这一瞬间的判断,可能招致比事故本身更重的后果。即便警方尚未联系,也请连同是否主动投案在内,与辩护人商量后再作决定。仅仅把顺序理顺,前景就会不同。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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