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讨债还是恐吓|同乡之间的借贷纠纷在日本被以恐吓罪立案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讨债还是恐吓|同乡之间的借贷纠纷在日本被以恐吓罪立案

讨债还是恐吓|同乡之间的借贷纠纷在日本被以恐吓罪立案

2026/08/19

核心要点

  • 恐吓罪(日本刑法第249条)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拘禁刑,没有罚金刑,在同类案件中明显更重。
  • 即便是催讨自己借出的钱,只要手段超出社会通念上相当的范围,仍可能成立恐吓罪。享有债权并不构成免罪符。
  • 由于法定刑为10年以下,被判处超过1年实刑存在现实可能,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会正面成为问题。
  • 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因此能否避免实刑,直接决定能否留在日本。
  • 一旦被判实刑,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的判断将在加重要件之下作出。必须从早期就把入管纳入设计。

借给同乡熟人的钱要不回来,多次联系都被无视,于是找到对方单位,提到其家人,划下还款期限逼迫对方。在日本生活的中国籍人士之间发生的借贷纠纷,某一天突然被以恐吓罪立案,这绝非罕见。

当事人多半觉得自己只是行使正当权利,但日本刑事实务把权利是否存在与追讨手段分开评价。本文以出借一方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场景为中心展开。

行使权利与恐吓的分界在哪里

刑法第249条处罚恐吓他人使其交付财物的行为。依判例的思路,即使享有正当债权,只要为回收所采取的手段逸脱了社会通念上相当的范围,仍可能成立恐吓罪。左右手段相当性的,是所说内容、人数、时间与场所、是否提及工作单位或家人、是否反复实施,以及请求金额与债权额之间的差距。尤其是闯到工作单位、搬出在留资格话题、声称要通知家人这类行为,容易被评价为加害告知。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人身被拘束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若在这72小时内决定勾留,原则上羁押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

恐吓案件多有数人参与,因被怀疑与共犯统一口径而附加接见禁止的情形并不少见。辩护人应尽早确保能证明借贷真实存在的资料、借据、汇款记录与聊天往来,把事实固定下来;同时把显示生活基础的资料在请求勾留之前送达检察官、在勾留讯问之前送达法官。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按号解读入管法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执行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恐吓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下,因此这一号会成为现实问题。能否避开实刑,直接连着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

此外,羁押拖长以致超过在留期限就构成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持留学资格专事就劳的涉及第24条第4号イ;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适用同条第4号ヘ。毒品犯罪所在的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同样符合。一旦有罪,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也无法回避。另外,针对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着眼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方案设计

即便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仍留有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入管法第50条第2项对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监理措置决定者承认申请权,第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第5项将考虑要素予以法定化,第10项要求不许可时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不过依第50条第1项但书,对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将在加重的要件之下作出判断。正因如此,在刑事阶段避开实刑,会左右入管手续的前提。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确实存在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不能只依赖判决阶段的预期。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才是最安定的出口。辩护人要做的是:证实借贷存在与金额、与对方和解交涉、把还款方面的民事合意一并解决,以及与检察官面谈。意见书中具体陈述债权的存在、走到催讨的经过、手段逸脱的程度、被害恢复情况以及对在留的影响。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恐吓案件中,用怎样的话语提出了什么要求,这些细节直接连着构成要件,记忆模糊时不宜开口。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有共犯的案件里,谁先说了什么,会让各人的处境大不相同。被捕之后立即会见,是防御的起点。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借贷往来几乎都以中文进行,催讨用语的强度随语境变化极大。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当事人本人竭力表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期间更新与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均可一站式处理。

在债权回收方面,本所曾为遭遇骗货诈骗的批发业当事人,以刑事告诉为切入点锁定对方,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把回收从刑事与民事两侧同时设计的经验,在为被怀疑恐吓的一方辩护时同样是根基。

另有一起案件,当事人在特殊诈骗中担任取款环节(受け子,即负责当面收取被害人财物的角色)并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通过取调应对与举证主张,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此外,一名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对子女的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希望对方还钱,本是再平常不过的诉求,却可能因表达方式而触碰到法定刑10年以下拘禁刑的罪名。这种落差正是借贷纠纷最危险之处。在联系对方之前,请先从法律上设计回收方式;即便已经成案,只要行动顺序不出错,路仍然存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