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进入公寓共用部分被以住宅侵入罪立案|刑事流程与在留资格风险
2026/08/19
核心要点
- 公寓楼的门厅、共用走廊、楼梯、自行车停放处,同样可能构成住宅侵入罪或建筑物侵入罪的对象。仅解释说没有进入房间内部,并不足以成为抗辩。
- 日本刑法第130条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金。初犯被判处1年以上实刑的情况不多见,但对在留资格审查一定会产生影响。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该条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
- 这一类案件的实际打击,往往以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或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的形式出现。
- 能否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同时决定是否留下前科以及在留能否稳定。
深夜走进公寓的共用走廊;趁其他住户开门时一同通过前女友所住楼栋的自动锁;为推销而在各层信箱投放广告。这些行为被以住宅侵入罪或建筑物侵入罪立案,在日本并不罕见。当事人往往觉得根本没有进屋,但法律上的评价采用另一套标准。
对持有在留资格在日本生活的人而言,这类案件具有双重意义:一是刑事责任本身,二是能否继续留在日本。即便刑罚看起来较轻,在入管审查中也会直接反映为对素行的评价。
共用部分在多大范围内属于住宅或建筑物
刑法第130条处罚无正当理由侵入他人住宅或他人看守的建筑物等的行为。集合住宅的共用部分,被视为居住者、管理组合或管理公司管理权所及的空间。只要被评价为违反管理权人意思而进入,即使一步也没有踏进房间内部,仍有可能成立犯罪。争点在于进入的目的与方式:如何通过自动锁、停留多久、监控录像拍到了什么、是否反复进入,这些情节叠加起来决定有无正当理由。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人身被拘束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请求勾留。在这合计72小时之内,经法官进行勾留讯问,决定勾留还是释放。一旦勾留获准,原则上持续10日,延长后最多再增加10日。
在住宅侵入案件中,若对进入目的作出含糊陈述,这份陈述会一直拖累后续辩护。外国人常因住所不定或有逃亡之虞而更容易被勾留,因此辩护人尽早收集在留卡、租赁合同、雇佣合同等佐证材料,在请求勾留之前送达检察官、在勾留讯问之前送达法官,具有实质意义。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入管法上的定位
刑事处分与在留是两套程序。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把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期执行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也同样排除。因此,仅因被判缓刑就断言直接落入4号リ并不准确。另一方面,若羁押拖长以致在留期限届满,就会牵出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滞留;持留学或家族滞在资格者若被认定未从事本来的活动,便涉及第24条第4号イ;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涉及同条第4号ヘ。毒品犯罪单独置于第24条第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也一样符合。
在这一类案件中更为现实的,是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更新并非权利,要综合素行、生活状况、活动实态判断。案件成立过的事实会在审查中被要求说明;若牵涉未从事本来活动或虚假申报,在留资格取消(同法第22条之4)也会成为现实选项。此外,长期以来日本实务以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为前提。本所曾就此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
争取不起诉处分的决定性意义
既然确实存在即便判处缓刑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那种认为在判决阶段拿到缓刑就安全的想法便不成立。更可靠的出口,是根本不被起诉。共用部分进入类案件中,提出被害主张的往往是管理公司或特定居住者,必须判明应当与谁解决什么问题。在此基础上推进防止再发的承诺与和解交涉,同时请求与检察官面谈,把进入的经过、不存在常习性、生活基础在日本、对在留资格的影响过重等内容写成意见书提交。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进入的目的、事前认知这些涉及内心的部分,一旦措辞失当就难以挽回。在与辩护人确定方针之前保持不说,具有合理性。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勾留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因此容易出现空白。若由家属委托私选辩护人,被捕当天即可会见。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当事人本人的利益而竭力表达。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只有用母语理解专业术语的含义与陈述的细微差别,才谈得上自己选择防御方针。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公判辩论终结全过程亲自负责,不会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本所常驻中文专属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期间更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均可一站式处理。
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受け子,即负责当面收取被害人财物的角色)并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自初期即统一取调应对方针,就参与实态与主观认知充分举证主张,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促成婚姻与对子女的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逐项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本所具有处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实绩,并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结语
进入共用部分这种表面看似轻微的案件,可能动摇继续在日本生活这一根基。分水岭在于被捕之后由谁立即行动。在决定取调中说什么之前,请先确保辩护人与翻译到位。即便家属身在中国大陆,也可以由家属委托,辩护人即刻着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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