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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笔记的运用与羁押设施的阅读限制|亲手留下讯问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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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笔记的运用与羁押设施的阅读限制|亲手留下讯问的记录

嫌疑人笔记的运用与羁押设施的阅读限制|亲手留下讯问的记录

2026/08/18

核心要点

  • 嫌疑人笔记是一种由本人逐日记录讯问经过的工具,由辩护人差入。
  • 日后要争讯问的违法·不当或者误译时,与事发同期形成的记录具有无可替代的价值。
  • 羁押设施对书籍与文件的阅读设有一定限制,但与辩护人之间的文件往来受到特别对待。
  • 用中文书写完全没有问题,反而正因为是本人最能准确书写的语言才更有意义。
  • 笔记内容可以成为请求不起诉的意见书,以及争供述任意性之主张的基础材料。

进入羁押场几天之后,对讯问的记忆开始混杂。第几天、由谁、说了什么,哪个问题回答了什么,翻译当时是怎么译的。即便每次接见都努力回忆,轮廓仍会随日子推移而模糊。这不是记忆力问题,而是在与外界隔绝的环境中日复一日重复相似时间所必然产生的现象。

嫌疑人笔记,正是针对这一问题的实务答案。它由日本律师联合会编制,经辩护人差入,由本人在每次讯问之后填写。在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经由翻译的对话是否准确,日后常常成为争点,笔记的价值因此更高。本文梳理笔记的使用方法,以及羁押设施中阅读与持有物品的实务。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处胜负所在,实际上讯问从这个阶段就已开始。理想的做法是辩护人前往接见,确认方针,同时差入笔记,让本人从当天起开始记录。

羁押获准后,讯问在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的期间内持续。其间既有警察官的讯问,也有检察官的讯问,提问角度各不相同。由谁、在什么时间、在怎样的气氛中、用怎样的口吻说话,值得记入笔记的并不只是陈述内容,还包括讯问的时段、有无休息、身体状况、担任翻译的是谁等周边情况。侦查结束后,由检察官判断起诉还是不起诉。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按各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互不相同。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与之相对,4号チ只要就毒品相关之罪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若把两者混淆,对前景的判断就会大幅偏离。

此外,还有直接关系到居留合法性的各项: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等。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成立,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讯问中被问到的不只是案件本身,还广泛涉及来日经过、工作单位、收入、同住者等生活状况。此处的应答,日后可能在退去强制手续中被用作事实认定的基础。把提问在哪些方面触及居留状况记入笔记,对判断入管程序的前景同样有帮助。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判断,也会受到这类记录的影响。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便取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判决也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在起诉之前拿到不起诉就具有决定性。嫌疑人笔记与这一目标直接相连。若讯问中存在不当施压,能否以同期记录的形式呈现该事实,会让关于供述任意性的主张说服力完全不同。

与检察官面谈时,要具体说明本人当时处于怎样的境况。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达成和解,一旦成立即迅速书面化并提交。同时整理身元担保人与生活环境方面的材料,附在请求起诉犹予的意见书之后。笔记中记录下的本人反省过程的推移,也可以成为意见书的佐证。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记入笔记与在讯问中开口是两回事。既然决定不说,就把当天被问了哪些问题、如何贯彻沉默记录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笔记要经由辩护人差入。选任一旦拖延,最重要的初期讯问就会在无人记录的情况下过去。羁押设施对可持有物品与书籍阅读设有一定限制,但与辩护人之间的文件往来适用另一套处理。若在处理上产生疑义,由辩护人向设施提出申请。

第三,翻译的质量。能否在笔记上写下“翻译把这句话译成了这样”,取决于本人是否听懂了那句译文。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并不站在为本人核验译文准确性的立场。需要一位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陪同接见,与辩护人一起逐条确认笔记的记载。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相关的办案经验。

  •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本所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并处于被胁迫状态、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按时间顺序重构本人当时的处境,在该案中推动了判断的改变。
  • 一名作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被多次再次逮捕的当事人,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逐次讯问的记录累积在该案中发挥了力量。
  • 本所亦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包括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在内的国际刑事案件,对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也有大量办理实绩。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接见时同行。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人身被限制的人能做的事情有限。但把当天发生了什么用自己的语言写下来,是无人能够代劳的工作。日后回头再看,那一本笔记成为主张之根基的情形,绝非罕见。用什么语言书写并不重要,请用自己最能写准确的语言去写。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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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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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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