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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患有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外国人嫌疑人如何应对|区分责任能力与语言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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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患有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外国人嫌疑人如何应对|区分责任能力与语言障碍

涉嫌患有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外国人嫌疑人如何应对|区分责任能力与语言障碍

2026/08/18

核心要点

  • 面对外国人嫌疑人,语言不通造成的理解困难,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造成的理解困难,极易被混为一谈。
  • 若在混淆状态下继续讯问,就会留下本人并未理解便形成的供述笔录,使日后的防御异常艰难。
  • 责任能力(刑法39条)与诉讼能力属于两个不同问题,各自在不同时点成为主张与举证的对象。
  • 取得不起诉处分,不仅意味着免于刑事责任,对避免落入退去强制事由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
  • 羁押期间关于医疗、服药、就诊的申请,应当尽早以能够留下记录的方式提出。

讯问时看上去听不懂问题的意思;家人早就觉得他状态不对;无论日语还是母语,对话都对不上。家属在这种情况下接到逮捕通知,前来向本所咨询的情形并不少见。在外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听不懂”这一征兆总是存在被当作单纯语言问题草草处理的危险。

然而,配上翻译就能解决的问题,与配上翻译也解决不了的问题,性质截然不同。前者是翻译质量问题,后者是本人能力问题。若不在早期把两者区分开,供述笔录上就只会不断累积“本人理解后作出陈述”的外观。本文梳理在涉嫌患有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的外国人嫌疑人案件中,初期应当确认什么、应当提出哪些申请。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72小时既决定人身自由的走向,也是把本人状态留在记录上的第一次机会。辩护人能否当天接见并整理出所见,在羁押讯问与羁押申请阶段传达给裁判官与检察官,是关键分岔。

羁押获准后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其间检察官可能安排简易鉴定,若认为有必要,则通过鉴定留置进入正式的精神鉴定。侦查结果显示责任能力很可能被否定时会作出不起诉,视案情还可能转入医疗观察法的程序。一旦被起诉,责任能力便成为公判争点,有的案件连诉讼能力本身也会成为问题。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各号要件互不相同。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并以但书排除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若因责任能力被否定而不起诉,本就未被科处刑罚,这一项自然不会成为问题。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4号チ。就毒品相关之罪而言,只要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免除刑罚也被涵盖这一点尤其重要:即便责任能力存在疑问的案件,只要留下有罪判决这一形式,仍可能落入该项。此外,4号ロ的非法滞留与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都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同样仅凭行为即成立。因障碍而无法理解手续含义、以致在留期限悄然届满的情形,现实中确实发生。

在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场合,就劳与就学的实际状况同样受到审视。因治疗而中断活动的情由,不加说明便无从被知晓。另外,对于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对辨识事理能力受限的当事人来说,这一论点绝非事不关己。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便判处缓期执行也会导向退去强制的类型,起诉之前争取不起诉的价值就极其巨大。在责任能力成为问题的案件中,于起诉前整理医师意见书、向家属了解到的成长史与病史、既往就诊记录与服药情况,并提交检察官,是行之有效的做法。

与检察官面谈时,要具体呈现本人供述究竟建立在怎样的基础之上。有被害人的案件,代本人道歉并赔偿损失,力争达成和解。同时把释放之后与医疗机构的衔接、家属的监护体制、就诊安排等环境条件写成书面,附于意见书,从人身与处分两方面同时施力。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理解不充分的状态下形成的陈述,日后即便撤回也会留下痕迹。先不开口,在有些场合正是保护本人的选择。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障碍的征兆越往后越难以作为记录被采集。被捕当时的样子、接见时的应答、生活史的听取,越早价值越高。医疗、服药、就诊的申请,也需要以留下记录的形式提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可能把本人寻找词语时的沉默、误解提问要旨后的回答,一并抹平成通顺的日语。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把“对话根本没有对上”这一事实本身告诉辩护人。这一差别,决定能否发现能力层面的问题。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相关的办案经验。

  • 一名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该案说明,检验供述本身是如何形成的,具有何等重要意义。
  •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本所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并处于被胁迫状态、欠缺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该案细致举证了本人当时所处的心理状态。
  • 本所亦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包括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在内的国际刑事案件,对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也有大量办理实绩。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接见时同行。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语言不通与无法理解事理,从外部看颇为相似,法律意义却完全不同。能否在最初就完成这一区分,会大幅改变此后程序的面貌。家属所掌握的生活史与就诊史,是补足本人无法自行说明之情由的、无可替代的材料。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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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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