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19岁的“特定少年”在日本涉案|原则逆送、实名报道与在留资格
2026/08/18
核心要点
- 依据修改后的少年法,18岁与19岁被称为“特定少年”,其待遇既不同于17岁以下,也不同于成年人。
- 全部案件移送家庭裁判所的原则得以保留,但应当原则移送检察官(逆送)的案件范围被扩大。
- 一旦被起诉,除简易命令程序之外,不再禁止对姓名等的报道。报道对在留审查与就业的影响会持续很久。
- 经逆送、起诉并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可能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リ;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排除在外。
- 毒品类案件另作一档,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24条4号チ,缓期执行或者罚金同样如此。
18岁与19岁在日本法制度中处于特殊位置。既有选举权,也能独立订立合同,却仍未脱离少年法的适用范围。这种中间地位被整理为“特定少年”这一称呼。当中国籍的18岁或者19岁当事人卷入案件时,家属最先感到困惑的,是究竟按成年人处理还是按少年处理。
结论是两种性质兼具。程序入口属于少年案件,但出口与成年人相同的可能性,远高于17岁以下。而这个出口的差别,几乎直接决定在留资格的命运。本文先梳理特定少年制度,再说明它如何波及在留资格,以及眼下应当优先做什么。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由检察官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72小时内定下人身自由的走向,这一点不因年龄而改变。羁押获准后原则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
侦查终结后,特定少年的案件原则上同样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经观护措置后进行审判,但对特定少年而言,应当原则移送检察官的案件范围被扩大。逆送之后转入通常的起诉与公判程序,在公开法庭上审理。处分上分为止于保护处分与由刑事审判宣告刑罚两种,这一分岔具有决定性。特定少年不适用针对17岁以下的不定期刑规定,量刑思路也更接近成年人。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该项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特定少年经逆送、起诉并被判超过1年实刑时,这一项才正面成为问题。
与之相对,4号チ只以就毒品相关之罪受到有罪判决为要件,罚金、缓期执行、免除刑罚都符合,也不问在留资格的种类。该项已被排除在4号リ的柱书之外,拥有另一片适用范围。此外,与毒品有关的上陆拒绝事由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绝。想要再次进入日本,只能走上陆特别许可这条例外之路。
特定少年特有的问题在于,实名等报道有可能被解禁。被报道的事实会留在互联网上,长期影响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审查、求职以及与所属机构的关系。另外,一旦离开学校,还会产生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问题。对于长期以来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逆送之后是否被起诉,会改写此后的人生蓝图。即便取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判决,若属毒品类案件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并未因此安全。正因如此,必须把最大力气用在不让案件走到起诉这一步。
具体做法是:在家庭裁判所阶段积累应当止于保护处分的情节;逆送之后反复与检察官面谈,请求起诉犹予;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与赔偿,力争和解;把工作单位或者学校的接纳体制、监督体制写成书面,附在意见书之后。特定少年既然受到接近成年人的待遇,更生环境是否具体,就格外左右说服力。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沉默权。18岁与19岁要承受与成年人同等强度的讯问,经验积累却相当有限。凭模糊记忆说出的内容,日后可能变成无法推翻的前提。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在可能被报道的案件中,初期阶段的应对左右最终结果。本所有过处理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删除的经验。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并不站在维护委托人本人利益的立场。需要的是与辩护人协同、把本人说法准确传达出去的翻译。对年轻当事人而言,能否把他自己尚未说清的情由引导出来,直接取决于翻译的功力。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与本主题接近的办案经验。
- 一名被认定为特殊诈骗“取件人”(负责收取现金或者银行卡的角色)的当事人,先后多次被再次逮捕。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逐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在反复再次逮捕的局面下不留下任何处分,对此后的在留具有重要意义。
- 本所曾成功促成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删除。作为搜索结果长期留存的信息,对就业与在留手续的影响不可忽视。
- 一名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当事人,本所针对认为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特定少年制度,是在保留更生机会的同时,让担责方式向成年人靠拢的一套安排。对中国籍的18岁与19岁而言,这里还多出在留资格这条轴线。不要因为程序入口在家庭裁判所就放心,而应当从一开始就预设出口通向何处,据此行动。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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