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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的外国籍孩子在日本被逮捕|少年审判流程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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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岁的外国籍孩子在日本被逮捕|少年审判流程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未满18岁的外国籍孩子在日本被逮捕|少年审判流程与在留资格的影响

2026/08/18

核心要点

  • 未满18岁少年的案件,侦查结束后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按照与成年人起诉·公判不同的框架处理。
  • 但被捕之后的72小时仍按与成年人相同的程序推进,这段时间的应对决定人身是否被继续羁押。
  • 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并非刑罚,因此被送少年院本身并不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リ的退去强制事由。
  • 毒品类案件另作一档,只要有有罪判决即符合24条4号チ,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都不例外。
  • 留学、家族滞在等在留资格,会因退学、除籍或者活动中断而引发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或者更新被拒。
  • 尽早选任附添人,并用孩子本人听得懂的语言解释程序,直接关系到审判结论与在留资格的走向。

接到孩子在日本被逮捕的通知,却完全不清楚正在发生什么,时间就这样一分一秒过去。这类家属的咨询并不少见。未满18岁的少年案件,在程序骨架上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完全不同。然而被捕之后立刻在警察署进行的讯问,仍然处在与成年人相同的侦查框架之内。少年案件难以理解、也格外危险的地方就在这里。

如果孩子是外国籍,案件的结局还会波及在留资格。在留资格为留学时,前提是仍然在校就读;在留资格为家族滞在时,前提是作为扶养人的父母的在留状况。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由不同窗口推进,但两边形成的记录会互相产生影响。本文梳理未满18岁的外国籍孩子被逮捕之后,家属应当掌握什么、应当优先处理什么。

预计的刑事程序流程

被逮捕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申请羁押还是释放。合计72小时,是决定人身自由走向的第一个分岔口。即便是少年,这段期间也与成年人走同一套程序,有时会采取代替羁押的观护措置。裁判官批准羁押后,原则羁押10日,经延长再加10日。

侦查终结后,少年案件原则上全部移送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视需要作出观护措置决定,由少年鉴别所进行身心鉴别,原则4周,经更新最长可达8周。其后的审判会在不处分、保护观察、送交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等、送少年院、以及移送检察官(即所谓逆送)之间作出判断。一旦逆送,此后便转入与成年人相同的起诉与公判程序。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按各号分别规定退去强制事由。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排除在外;部分缓期时,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家庭裁判所的保护处分不是刑罚,所以被送少年院本身并不落入4号リ。只有在经逆送、被起诉并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时,才会成为问题。这一结构必须准确把握。

毒品类案件被单独放在另一档。4号チ只要求就毒品相关之罪存在有罪判决即可,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同样符合,也不问持有何种在留资格。此外,4号ロ的非法滞留、4号イ的专事资格外活动,不问有无刑事处罚即可成立;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同样仅凭行为即成立,并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

对在留资格本身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持留学在留资格的,退学、除籍或者长期缺课会牵连到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的审查中,素行是被正面评价的项目。另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本所就这一点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少年案件的核心在家庭裁判所的审判,而非检察官的终局处分;但一旦逆送,起诉与不起诉的判断就与成年人相同地摆在面前。这里必须记住的是:即使判决对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仍有可能导向退去强制。毒品类案件就是典型,缓期执行照样符合4号チ。因此,在争论有罪无罪之前,先争取根本不被起诉这一结论,具有决定性意义。

为此需要做的是:反复与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情的看法;有被害人的案件,充分道歉并赔偿损失,促成和解;把孩子的成长环境、监护体制、防止再次犯错的具体方案整理成材料,作为意见书提交。在少年案件中,同一批材料对家庭裁判所调查官的调查同样具有意义。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少年在讯问现场容易迎合对方,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可能被写进笔录。说什么、不说什么,应当先与附添人商量再决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与附添人。72小时内的判断不仅关系到是否羁押,也影响此后的观护措置与审判走向。对学校的应对,也需要从这一阶段同步考虑。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是否有一位真正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即与辩护人协同、把孩子的说法准确传达出去的翻译,会改变留在记录上的内容。面对少年,还要看翻译能否把法律用语换成与其年龄相称的说法。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以下介绍本所办理过的、与本主题较为接近的案件。

  •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的取款环节(负责取出现金的角色),本所主张其受指挥者欺骗并处于被胁迫状态、欠缺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该案依据证据呈现了年轻人被置于指挥链末端的结构。
  • 一名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其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情况下逐项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亦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包括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在内的国际刑事案件,对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也有大量办理实绩。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接见一直到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接见时同行。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问题,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同提供一站式对应。

结语

少年程序的目的不是处罚,而是将来的改善更生。但对外国籍的孩子而言,这个将来受制于在留资格是否存续。被捕后72小时里做了什么,会同时留在审判结论与此后的在留审查之中。家属最先能做的,是准确掌握现状,并建立起能用孩子本人听得懂的语言解释程序的支持体制。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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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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