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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逮捕却收到警方传唤|自愿讯问阶段应当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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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被逮捕却收到警方传唤|自愿讯问阶段应当如何应对

没有被逮捕却收到警方传唤|自愿讯问阶段应当如何应对

2026/08/18

核心要点

  • 未被逮捕、未被勾留的嫌疑人可以拒绝到案,到案之后也可以随时离开。
  • 以非羁押状态推进的案件,得出结论往往需要数月,而在留期间在此期间照常流逝。
  • 即使在自愿阶段,同样会制作供述笔录,其分量与羁押案件并无二致。
  • 回国并不意味着案件结束,退去强制与上陆拒绝的问题依然存在。
  • 正因为尚未被逮捕,才有条件先把方针整理好再进入程序。

接到警察来电,说想了解情况请到警署来;或者收到传唤书。这类咨询与羁押案件一样常见。有人觉得既然没被逮捕就没事,也有人担心拒绝之后会被抓。

实际上,这一阶段的应对往往决定案件的整体走向。本文梳理应当如何面对自愿讯问,以及非羁押案件对在留资格有何影响。

面对到案要求应当如何应对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项规定,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嫌疑人到案并进行讯问,同时在但书中明确:除处于逮捕或者勾留状态外,嫌疑人可以拒绝到案,到案之后也可以随时离开。也就是说,配合自愿讯问并无法律义务。

不过,实务上一味不理会联络未必是上策。若长期联系不上,可能被评价为存在逃亡之虞,进而导致申请逮捕证。现实的做法是先选任辩护人,通过辩护人协调日程,并就是否到案及具体方式与侦查机关沟通。已有辩护人介入这一事实本身,也可能成为削弱逃亡与湮灭罪证之虞的情节。

决定到案时,应事先确定方针:在多大范围内陈述、是否保持沉默、被要求自愿提交随身物品时如何应对、当场被要求签名盖章的文书如何处理,都要预先想清楚。自愿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与羁押案件中制作的笔录分量相同。绝非因为是自愿就分量较轻。

非羁押案件的流程与被逮捕的可能

以非羁押状态推进时,通常是经过自愿讯问后将材料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再另行传唤并作出处分。得出结论耗时数月并不罕见。这段时间看似案件毫无动静,侦查其实一直在推进。

另外,以非羁押开始的案件中途转为羁押案件的情形也存在。此时被逮捕后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这72小时的分量,对由非羁押转来的案件同样成立。正因如此,从自愿阶段就选任辩护人才有意义。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即便是非羁押案件,在留的时钟也不会停摆。侦查持续期间若在留期限届满,就必须申请更新。并非因为案件在侦查中更新就当然获准,依入管法第21条作出不许可判断的情形同样存在。未办理更新而期限经过,就会产生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非法残留问题,而该号不问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还要确认刑事处分一旦作出会有何影响。第24条第4号リ列举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规定助长非法就劳的第24条第3号之4则仅凭行为即该当。另有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需要强调的是,认为案件途中回国就一了百了,这是误解。程序尚未了结即出境,问题会在日后再次入境时浮现。若有出境计划,请务必事先与辩护人商量。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只要是不起诉处分,就不会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非羁押案件相比羁押案件,具有能够确保准备时间的优势。有被害人的案件,可以尽早展开和解交涉,充分道歉与赔偿。事实存在争议的案件,则收集工作单位与相关人员的材料以支撑主张。生活基础、家庭状况、为防止再犯而搭建的环境,都整理成书面提交检察官。能否用好时间这一优势,往往决定结果。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自愿阶段同样受沉默权保障。说什么、何时说,等核对材料之后再定即可。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收到到案要求时就咨询,便可以在日程协调与陈述方针都安排妥当之后再前往。无需等到被逮捕。

第三,翻译的质量。自愿讯问同样会配备翻译人员,但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为委托人工作的翻译提前做好准备,才能把事前商谈与当日记录一以贯之地完成。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能够在早期阶段厘清事实关系,正是结果得以改变的原因。

在一起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此外,在一起批发业委托人遭遇骗货诈骗的案件中,本所以刑事告诉为突破口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的咨询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尚未被逮捕的阶段,不是追回已失时间的阶段,而是尚未失去任何东西的阶段。此时可以先整理方针、准备材料、提前展开必要的交涉。收到传唤后,在独自决定是否前往之前,请先与辩护人交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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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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