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说“认了就能早点出去”|认罪真的能提前获释吗
2026/08/18
核心要点
- 承认事实并不等于立即获释,勾留与否依照湮灭罪证之虞与逃亡之虞这套另外的标准判断。
- 外国人往往因住所与就业状况更容易被认定存在逃亡之虞,自白与获释之间的联系因此更为薄弱。
- 一旦形成的自白笔录,还会作为入管程序认定事实的材料长期留存。
- 即使以罚金或者缓刑结束刑事程序,某些罪名仍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 若目标是解除羁押,正途是具体争辩勾留要件,而不是作出自白。
在讯问室里被告知“早点承认对你有好处”“认了说不定今天就能回去”,因此动摇的人非常多。留置设施的生活并不轻松,工作与家庭也让人牵挂。若长期无法与中国本土的家人联系,希望早一天出去是人之常情。
然而,这句话所描绘的前景,与实际程序的运作机制之间存在巨大落差。本文依据制度说明自白与羁押之间的关系,并整理在决定认与不认之前务必确认的事项。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被逮捕后先由警方制作辩解笔录,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自逮捕时起72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勾留成立则原则10日,延长再加10日,仅起诉前阶段最长可达23日。
关键在于,勾留与否的机制并不取决于是否承认。法官所判断的是:有无足以怀疑实施犯罪的相当理由;在此之上,是否存在住所不定、湮灭罪证之虞或者逃亡之虞。
解除羁押究竟取决于什么
承认之后湮灭罪证之虞下降的论证固然可以成立,但在存在共犯的案件、证物下落尚未查明的案件、供述可能反复的案件中,即便承认仍被认定存在湮灭罪证之虞,并不罕见。现实中更常见的结果是:既承认了,又留下详尽笔录,勾留照旧持续。
解除羁押真正有效的,是正面争辩勾留要件。在检察官提出勾留申请之前,辩护人提交意见书,说明并无勾留必要。若勾留已经作出决定,则提出准抗告展开争辩。羁押长期化时,还可以运用勾留理由开示请求,促使法院公开继续羁押所依据的理由。
对外国人而言,围绕逃亡之虞的主张是最大争点。有固定住所、在留资格的内容与剩余期间、工作单位继续雇用的意向、在日本国内的家属或者身元担保人、愿意提交护照等,都要以书面与材料具体呈现。由谁以何种方式监督,必须整理成法官可以核实的形式。这项工作与自白无关,可以分开推进。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自白带来的最大问题,往往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后才显现。入管会参照刑事程序的记录自行认定事实,因此一份写得细致的自白笔录,会成为在留审查中有力的不利材料。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但书将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排除在外,部分缓刑情形下实际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相对地,第24条第4号チ所规定的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该当,且不问在留资格种类。为了早点出去而承认毒品案件、以简易命令缴纳罚金了结程序,该当退去强制事由的状态依然存在。毒品相关的上陆拒绝事由并无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绝。出国命令制度,毒品该当者亦无法利用。
另有像第24条第3号之4规定的助长非法就劳那样,无需刑事处罚、仅凭行为即该当的条款。规定非法残留的第24条第4号ロ、规定专事资格外活动的第24条第4号イ,同样只要入管认定事实即可。此外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更新、依第22条之4取消在留资格的路径。本所针对长期以来认为退去强制事由认定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实务做法,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展开争辩。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意义
从守住在留资格的角度看,不起诉处分的价值压倒性地高。既不留下前科,也不会产生第4号リ前提所要求的被判处拘禁刑这一状态。既然存在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就必须在起诉之前争取结论。
在处分决定作出以前与检察官面谈,用书面说明案件实况、本人参与的程度与角色、与指使者或者上位者的关系、生活基础,以及为防止再犯而搭建的环境。有被害人的案件则尽力道歉赔偿,争取和解。承认事实确实有利的案件也存在,但那是辩护人细查证据关系、权衡得失之后的判断,绝不是在讯问室里被催促着当场拍板的事。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沉默是权利,不会因此受到不利处理。在方针确定之前暂不供述,是正当的选择。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争辩勾留的工作,只有在勾留申请之前或者决定作出后立即进行才有意义。恰恰是在犹豫认不认的阶段,才更需要与辩护人交谈。
第三,翻译的质量。“认了就能早点出去”这类话被如何翻译,日后争辩任意性时会成为重要素材。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并不站在委托人一方。只有辩护人一方的翻译同行,才能用原语还原这些对话。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以外国人刑事案件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在一起被认定参与电信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倘若当初原封不动地接受了讯问室里给出的那套说法,结局会完全不同。
在一起被认定为电信诈骗收件环节人员、并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得不起诉处分。另有一起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见时一同前往。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维持与更新亦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对身处羁押之苦中的人来说,“认了就能早点出去”这句话具有很强的诱导力。但勾留的判断标准另有所在,而承认之后留下的笔录,在刑事程序结束以后仍会在在留审查的场合被反复翻阅。认与不认,衡量的尺度不该是眼前的几天,而应当是今后的几年。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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