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告知未用母语进行时怎么办|在日本接受讯问的权利
2026/08/18
核心要点
- 沉默权告知只有用本人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才具有实际意义。
- 如果告知只是走了形式,就可以成为质疑此后陈述任意性与可信性的切入口。
- 要把它变成争点,必须具体锁定告知的时刻、所用语言、有无翻译在场、有无录音录像。
- 主张告知存在瑕疵,与今后在讯问中坚持沉默,是两件都需要做的事。
- 陈述的证据地位一旦改变,量刑随之改变,并会波及入管法第24条各号的该当性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讯问一开始,侦查员用很快的语速念了一段话,翻译只简短译了一句,意思并没听明白。接着提问就开始了,回过神来已经讲了一个多小时。事后才知道,那段话原来是沉默权告知。有这种经历的人并不少。
本文整理的是:当告知没有以母语充分进行时,应当如何记录这一事实、在哪个阶段提出主张、最终能够争到什么程度。除当事人本人外,即将前往会见的家属同样可以参考。
沉默权告知究竟为了什么
沉默权是指不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陈述的权利。之所以要求在讯问之前进行告知,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在不知道自己拥有该权利的情况下开口。因此,告知必须使用本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并且以能够听懂的速度与措辞进行。仅仅用日语念一遍、翻译再用一句话概括,告知的目的很可能并未达成。
实务中容易出问题的情形有几种:告知被放到已经进入案情之后才补做;翻译尚未到场,对话就已经开始;告知的译法听上去不像权利,而像一般的注意事项。这些都足以让人怀疑告知只是走了形式。
如何记录瑕疵、如何提出争议
要提出争议,靠笼统的不满不行,必须锁定事实。辩护人在会见时会用中文向本人详细询问并记录以下各点。
- 讯问开始的时刻与翻译到场的时刻,两者的先后关系。
- 那段类似告知的话是只用日语说的,还是译成了中文;若译过,用的是什么样的措辞。
- 听完之后,是否理解到自己确实可以选择不说;若没有理解,具体是哪一部分没听懂。
- 该案件是否属于讯问录音录像的对象案件。
在此基础上,若从任意性角度提出争议,就主张相关陈述是在权利告知实质上未发挥作用的状况下取得的;若从可信性角度提出,就主张当事人因不了解权利而只能顺着提问的前提作答,无力否定。属于录音录像对象案件的,记录媒体是最有力的佐证;不属于的,辩护人每次会见留下的记录可以作为替代材料。
从逮捕到勾留决定的72小时
告知瑕疵这一主张,时间拖得越久越难验证。逮捕之后,警察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并且自逮捕起合计不超过72小时决定请求勾留还是释放。若辩护人能在这72小时内会见,就能趁记忆清晰把当时情况固定下来。
与此同时,还要并行开展避免勾留的工作。针对住址不定、毁灭罪证之虞、逃亡之虞这三项要件,提交在职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家属或者单位出具的身元引受书、在留卡复印件等材料,说明生活基础确实在日本。为避免仅因外国籍就被认定逃亡之虞较大,必须一件一件摆出具体事实。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陈述的证据地位变了,被认定的事实就会变,量刑随之改变,而量刑直接连着在留资格。
- 第24条第4号リ针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依据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被排除,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实刑与缓刑的分界、实刑是否超过1年的分界,直接就是能否留在日本的分界。
- 第24条第4号チ为毒品相关,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都同样该当,且不问持有何种在留资格。
- 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就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的人等设有在留特别许可的加重要件,其中并未列举第4号チ。不过毒品案件在上陆拒否层面另有严格规定:第5条第1项第5号没有年限限制,再次入境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第12条第1项)。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与在留资格撤销(入管法第22条之4)同样会参照事实认定。既有实务认为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或者过失;本所就此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即使获得缓刑仍可能被退去强制的类型,那么比起在法庭上争,避免被起诉的价值更为突出。在争议告知瑕疵的案件中,把这一主张提前摆到检察官阶段很有意义。
具体做法是:由辩护人整理向本人问取的经过书面、对告知情形的具体指摘、客观材料、与被害人的和解书与谅解书,汇总成意见书提交,并请求与检察官当面沟通。只要能展示本案举证结构高度依赖口供,起诉与否的判断就不得不更加审慎。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质疑过去的告知与今后保持沉默并不矛盾,一边争已有陈述、一边不再增加新记录,是有效的双重做法。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告知当时的情形往往只留存在本人记忆里,问取越晚越难复原。
第三是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承担的是推进侦查的职能,并不负责从当事人利益角度检验权利告知译得是否充分。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委托人本人工作。本所由专属翻译陪同会见,连告知当时实际使用的中文措辞也一并确认。
本所简介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业务。
- 在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案件中,彻底分析证据,通过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揭示检方举证的弱点,取得无罪判决。
- 在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中,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无须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受托案件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衔接,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权利只有以听得懂的语言传达出来,才成其为权利。如果对告知当时的情形仍留有疑虑,这份疑虑就是主张的起点。趁记忆尚未模糊,请把时间与用词具体记下来。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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