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措施下监理人有哪些法定职责?四项责任与违反后果全面梳理
2026/08/12
在接受担任监理人时,不少人会模糊地以为"只要在旁守望即可",但实际上入管法对监理人设有若干明确的法定职责。若未准确理解这些职责便贸然接受,日后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被追究义务违反的责任。本文将梳理监理人所负的四项法定职责及其各自含义。
核心要点
- 监理人的职责大致可归纳为四项,包括掌握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等。
- 应对咨询并努力提供援助,也是监理人的重要职责之一。
- 对主任审查官提出的报告要求,负有配合义务。
- 出现特定事由时,须在7日以内向主任审查官申报。
监理人被课以哪些职责?
根据入管法,监理人大致负有四项职责。第一,掌握被监理者的生活状况并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应对被监理者的咨询并努力给予援助;第三,配合主任审查官提出的报告要求;第四,在出现逃亡、违反条件等特定事由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上述职责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前与发付后的监理措施中均同样适用,拟担任监理人者应当理解,自己并非仅仅充当身份担保人,而是被要求持续与被监理者保持联系、切实履行职责的角色。
四项职责各自具有怎样的含义?
掌握生活状况并加以指导监督,是指关注被监理者是否遵守指定住居及行动范围等规定,能否在社会中维持稳定生活。应对咨询并给予援助,则是贴近被监理者在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是监理人与被监理者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的基础。配合报告要求,是指按照主任审查官的要求转达被监理者的相关状况,可以理解为由监理人分担行政方面的部分监督职能。而申报义务则是在出现逃亡或违反条件等情况时,由监理人主动进行报告的义务,如后文所述,该义务附有明确的期限,需要特别留意。
未能履行职责会产生什么后果?
若监理人违反申报或报告义务,可能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过料。此外,若存在难以继续履行任务的事由,或出现违反申报、报告义务,向被监理者提出不当高额要求等被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监理人的情形,其监理人资格也可能被撤销选定。不过,仅因被监理者发生逃亡这一事实本身,并不会导致监理人受到处罚。另一方面,监理人虽负有申报被监理者违反条件等情况的义务,而被监理者却处于无法获得生活保护、原则上也不享有健康保险的严峻境地,由此产生的双方利益对立的结构性问题,也曾被关东弁护士会连合会等机构指出。在接受这一职责之前,理解这一点同样十分重要。
关于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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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解决案例皆以个别情事为前提,无法承诺相同结果。
首次咨询免费。亦欢迎家属代为联系。
结语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难关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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