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免税品不正购买、转卖遭查处时:消费税免税制度与外国人可能承担之责任
2026/07/20
利用面向访日外国人之消费税免税制度大量购买商品、并于日本国内转卖之行为,查处报道屡见不鲜。亦有留学生因「免税购入再于日本国内出售即有价差」之招揽,而以购买角色卷入其中。本文旨在梳理:因免税制度相关案件成为侦查对象时,究竟何者被视为问题。
制度之本旨与脱轨之结构
消费税之免税,系以所购物品将携出国外为前提而免除税负之制度(消费税法第8条)。故若自始即以于国内转卖之意图为免税购买,其前提即告欠缺。此时,除消费税法上须追徵所免税额外,尚可能就购买时隐匿转卖意图而办理免税手续一节,审酌诈骗罪(刑法第246条);视案情,亦有检讨电磁纪录不正制作等罪之情形。于组织性动员多人之案件,共谋范围每被从宽认定。
购买角色所处之地位
此类案件立案对象不限于指示者。出示护照实际办理购买手续者,亦被视为担当行为核心。纵报酬仅日均数千日元,若次数频繁、购买总额庞大,其参与程度仍可能受从重评价。惟另一方面,购买者对转卖计划与利益结构究竟知悉至何程度,因案而异甚巨。细致厘清此项认识之实质内涵,正是辩护之中心。
留学生另将面临之问题
持留学在留资格者,若获取报酬从事此类作业,将并发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19条第1项、第70条第1项第4号等)之问题。逾越资格外活动许可范围之工作,其本身即可能构成在留资格取消事由(入管法第22条之4第1项)。刑事上纵看似轻微,于在留资格层面却可能招致致命结果。此种不对称性,正是外国人案件最须警惕之处。
以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
若以诈骗罪起诉并处逾1年拘禁刑,即可能构成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之退去强制事由。不应以取得缓刑为目标,而应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又诈骗罪所侵害者为个人财产此一法益,故缴纳追徵税额、着手回复损害等具体行动,较易反映于处分。
初动阶段之要点
- 请按时序整理受托购买之经过、报酬如何被说明、护照由何人保管等情节。
- 沉默权系正当权利。「虽料想会转卖,但我只是负责买」之说明,有以承认共谋之记载留存之危险。
- 持有在留资格者,除刑事展望外,务须并行检讨资格外活动将受如何评价。
关于本所与解决案例
本所向来将刑事处分与其对在留资格之影响,视为一体加以检讨,以免仅顾刑事而心安,事后却丧失在留资格。
例如,就被指涉及特殊诈骗取款行为之20余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或承受压力之处境,并主张欠缺犯意,终获不起诉处分。依循组织指示而于现场行动者之认识,以证据具体描绘之作业,与免税品购买角色之案件相通。
于入管程序之局面,本所亦曾在几无公文书可取得之困境中层层积累有利证据,并透过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能贯通刑事与入管而拟定展望,于外国人案件至关重要。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免税之机制,对甫于日本展开生活者而言并不易懂。现实上确有因此种晦涩而遭人乘隙之案件。若能以具有法律意义之形式呈现该等经过,展望仍有改变之余地。
另,本文系基于2026年7月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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