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国一趟、再重新入境即可」之误解:退去强制历与上陆拒否期间,5年与10年之分野
2026/07/19
在留资格出现问题者,常询问「是否先回中国一趟,再重新申办签证即可」。惟离开日本之际经由何种程序,将大幅改变其后得以再度入境之期间。若不明此中差别即行出国,恐招致无可挽回之结果。本文梳理上陆拒否期间之机制。
上陆拒否期间此一制度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受退去强制者于一定期间内不许上陆日本。初次受退去强制者原则为5年,过往亦曾受退去强制者则为10年,其间不得入境日本。若属毒品犯罪、卖春关联等特定事由,尚可能不定期间拒绝上陆。不仅旅游与短期商务,纵为照护家人之短暂来日亦不获准。
得选择出国命令制度之情形与不得选择之情形
另一方面,处于非法残留状态者若自行前往入国管理局投案并符合一定要件,即可能适用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经此制度出国者,上陆拒否期间缩短为1年。其要件包括:怀速即出国之意思而自行投案;不该当非法残留以外之退去强制事由;未因窃盗等特定之罪被处拘禁刑;过往未曾因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而出国等。5年与1年之差,对本人之人生规划乃极大之别。
一旦出国,即无从重新选择
此为实务上最欲奉告之点。遭查处而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后,纵求「仍希望改为出国命令」,未符要件者不获准许。又,究应寻求在留特别许可之路,抑或经由出国命令于短期内重新出发,须斟酌家庭状况、就劳前景与在日生活实态,于出国之前作出判断。一旦受退去强制,5年之期间即无从变动。
涉及刑事案件时之注意
曾受刑事处分者,须留意出国命令制度要件中「未因窃盗等特定之罪被处拘禁刑」一项。若于刑事程序阶段已取得不起诉处分,则就此要件不生不利。刑事辩护阶段取得不起诉,即决定入管程序中选项之幅度,此一结构贯穿外国人案件之始终。
考虑出国之前应予确认者
- 请确认自身是否已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此一差异,划分可供选择之制度。
- 若有日本人配偶或子女,寻求在留特别许可之余地确实存在。请勿急于出国,先行咨询。
- 过往是否曾受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系将期间划为5年与10年之重要事实。
本所之入管程序取径与解决案例
本所就丧失在留资格者,兼顾留在日本之路与短期内重新出发之路,通盘检讨后提出对本人最有利之方案。
就因非法滞留而遭起诉者,本所整备婚姻与认知手续后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若于日本已有生活基础与家人,急于出国未必即为上策。
此外,本所现正进行追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是否须具故意、过失之诉讼。又曾就涉嫌担任特殊诈骗出し子者取得不起诉处分。于刑事阶段回避前科,即通往确保入管程序中之选项。
本所之最大特征在于,松村大介律师自接见初动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担当,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本所亦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区别于侦查机关指定之翻译人员,全程为委托人本人服务。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事宜,本所亦与合作之行政书士联动,提供一站式咨询。
结语
先回国一趟再重新入境,于条件具备时确属现实之路。惟是否具备该等条件,唯有出国之前方能查明。作出判断之前,敬请拨冗一谈。
另,本文系基于2026年7月时点法令之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径向律师咨询。又,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まつむら だいすけ)/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曾获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之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之不起诉处分,以及难度极高之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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